第一条 为加强市容管理,创建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促进双滦区广告业的健康发展,规范户外广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户外广告登记管理条例》、《河北省户外广告管理实施办法》、《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承德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参照《承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结合双滦区实际制定本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三条,《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河北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四条都有相应规定。)
第二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制作、设置(张贴、张挂、刻画)以及使用户外广告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行政区域的户外广告管理范围包括:县级以上公路两侧、滦河大街、双塔山大街、双塔山滨河大街、元宝山大街、平台大街及与上述主干道连接的次干道两侧。
胡同、小区内的户外广告参照本办法执行。民宅、单位内部在户外不可见的广告,不在此办法管理范围内。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包括:(一)利用公共或自有场地的建筑物、构筑物、空间场地,以霓虹灯、牌匾、灯箱、实物模型、橱窗、气球、彩虹门、电子显示屏、条幅等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推销的商品或所提供服务的商业广告;(二)利用公共建筑物,公共设施设置的广告;(三)具有公益性质的户外广告;(四)利用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的商业广告。(《河北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
第四条 未经双滦区城市管理局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户外广告。在公路两侧红线控制区内发布、设置户外广告的,还需经双滦区交通局审批。(根据《广告法》第三十四条、《广告管理条例》第六条规定。《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规定)
第五条 户外广告的内容、形式、设置地点、时间、设置区域、范围,必须经双滦区城市管理局及相关部门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八条,《河北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三条规定。)户外广告位临时空置的由双滦区城市管理局责承予以装饰或发布公益广告。
第六条 户外广告应在发布之前提出申请,特殊行业需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双滦区城市管理局在七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已经批准,但需变更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
第七条 鼓励城市规划区内临街各商户使用新型材料设置户外广告,广告周围加设霓虹灯。霓虹灯广告有效使用期限为三年,其他户外广告批准的有效使用期限一年。(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年限,《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定期维修、油饰”)使用期满需继续设置的,应在期满前30日内到双滦区城市管理局提出延期设置申请。未提出延期设置申请的,广告使用期满后必须自行拆除。
第八条 鼓励广告经营者使用文化名人或市级以上领导提名作为户外广告内容,以提升城市文化品位。经批准采用的,区城市管理局可免除审批费用。
第九条 广告的内容做到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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