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的管理,进一步改善市容环境卫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承德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双滦区城市管理局是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中所产生的废弃物(包括粪便、污水)。
第四条 城区居民所产生的生活垃圾,必须按规定的时间投入到垃圾容器或指定的垃圾场所。
第五条 单位和居民在对生活垃圾进行处理时,不得混入建筑垃圾或其它工业固体废弃物。
第六条 除居民以外的任何单位,所产生的生活垃圾必须向双滦区城市管理局申报并缴纳相关费用。各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垃圾倾倒到指定垃圾点。倾倒时间:晚七点至次日早七点。
第七条 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双滦区城市管理局进行审批,领取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生活垃圾经营服务许可证》方可从事经营。(依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七条。)
第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服务许可证》的核准程序为:
(一)收集、运输、处置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到双滦
区城市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制式),申请内容包括: 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收集、运输生活垃圾车辆的道路经营许可证号和车牌号;采取密闭收集、运输、处置的措施。
(二)双滦区城市管理局收到申请后在七日内做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准予核准的颁发《生活垃圾经营服务许可证》并对运输路线、作业时间做出明确要求,不予核准的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各单位所产生的生活垃圾可以自行运到指定的垃圾场进行消纳,亦可委托有资格的垃圾收运经营单位有偿运输。
第十条 从事生活垃圾收运的单位和个人在入户收集时要做到日产日清,定期消毒和文明作业,在垃圾运输中必须密闭运输,不准扬洒、遗漏。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者,由双滦区城市管理局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一)未将垃圾按规定时间、地点放置而任意倾倒的,一经发现,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条)
1/2 1 2 下一页 尾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