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进我区绿色建筑节能管理工作,促进我区建设领域节能减排,提升建筑节能工程质量和安全性,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绿色建筑节能管理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推广CL建筑体系促进节能省地型建筑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冀办字[2009]23号)、《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行建筑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的通知》(冀建科[2014]3号)、《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承德市开展绿色建筑行动推进建筑节能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承市政办字[2013]104号)、《承德市城乡规划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承市政字〔2014〕82号)、承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绿色建筑管理工作的通知》(承市建发[2015]9号)等文件要求,严格落实我区新建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绿色建筑一星级及以上标准。
二、重点工作
(一)全面实行建筑设计、施工、监理、审查绿色专篇
1、自2014年8月1日起,新建建筑项目在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按照《民用建筑绿色设计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及有关地方标准,进行绿色建筑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编制绿色建筑设计专篇;设计单位应根据项目特点进行精细化、差异化设计,注重绿色建筑技术的集成与应用。
2、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依据绿色建筑相关标准、导则对项目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审查,并在审查合格书中注明。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予出具审查合格书,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进行施工图审查备案。对于申报绿色建筑设计阶段评价标识的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还应核实申报单位《自评估报告》。
3、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根据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施工方案,确定绿色施工控制流程和绿色施工技术,制定并实施绿色施工的有效措施,报监理单位审批后,方可实施;并应严格按照通过施工图审查的设计文件和绿色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不得对已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的绿色建筑相关内容进行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4、监理单位应依据绿色建筑标准、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监理细则,对施工单位制定的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施工方案进行审查,负责对绿色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督。未经检验合格或者不符合绿色建筑设计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监理单位应禁止在建筑工程中安装使用。
(二)申报绿色建筑评星标准
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居住小区应申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建设单位须按照《河北省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指南》要求编制《自评估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一并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前,向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申报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申报一星级、二星级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项目,由县(区)、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初审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公示,并颁发绿色建筑设计标识证书;申报三星级绿色建设设计评价标识的项目,报县(区)、市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审、备案及公示。
(三)推行绿色建筑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
充分认识推行一体化技术的重要意义,在国家节能减排政策的大力推动下,我区建筑外墙外保温技术得到了广泛应用,对于改善建筑功能、减少能源消耗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普通外墙外保温也逐渐暴露出明显缺陷:一是外墙外保温与主体结构不同寿命,外保温层理论寿命只有25年左右,远低于正常建筑物的设计寿命,将来需要大量的资金进行维护更换,并极易引发社会矛盾和纠纷;二是外墙外保温与结构二次施工,增加了施工环节,提高了施工难度,容易造成保温层开裂渗漏脱落等质量通病;三是目前外保温材料多为易燃材料,难以保证建筑物的防火性能;四是外保温层自身强度较低,在结构上难于适应外墙装饰材料的设计变化要求,影响建筑物造型。一体化技术是实现建筑保温隔热、防火等与墙体围护功能于一体,具有与建筑同寿命、安全可靠施工方便等优点且满足消防防火要求的技术。全面推行一体化技术,是有效解决节能保温工程质量通病和消防安全问题的重要举措,符合国家节能减排发展形势和产业政策,对于提高我区建筑节能工作水平、促进建设领域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自2015年2月1日起,全区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推行一体化技术进行设计和建设,确保建筑保温与建筑物同寿命,若采用其它保温材料需与建筑物同寿命,如发生需要维修等情况,应由技术采用方和建设单位负责。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建筑节能方面的政策和规章,严格执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本着积极稳妥的原则,抓好一体化技术的工程建设。目前国内可应用的一体化技术有:现浇混凝土结构复合墙体保温体系(包括CL结构体系、IPS现浇混凝土剪力墙自保温体系和FS外模板现浇混凝土复合保温体系)、砌体自保温体系、夹芯保温复合砖砌体结构体系等结构体系。一体化技术在我市得到广泛应用,竣工面积已达50多万平方米,主要为CL结构体系、砌体自保温体系。各项目单位认真考察我市及外省市一体化示范项目,选择适合本项目的一体化技术。
2、建立严格的建筑保温质量责任制,区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创造良好的应用环境,促进一体化技术规模化应用。加强一体化技术产品生产、施工、检测等环节的过程监管,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行建筑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的通知》有关要求,对一体化技术产品进行专项认定,未获得专项认定的不得作为一体化技术产品应用于民用建筑工程。要严格制定和落实质量问题追溯制度、质量事故问责机制。
建设单位在新建项目规划设计阶段应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范规定要求,结合项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一体化技术,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建筑保温与结构一体化设计。
建筑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现行技术标准、设计图集有关技术规程,结合工程具体情况进行建筑保温与结构一体化设计,要充分发挥龙头作用,积极推进一体技术应用。设计文件中节能专篇应明确一体化技术的各项性能指标,施工图应有节能构造详图。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加强对建筑保温与结构之间构造措施的审查,审查合格的应在《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中注明,确保建筑保温符合节能标准要求。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颁发施工许可证前,要严格审查该工程是否按规定应用了一体化技术,对不符合一体化技术要求的工程,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一体化技术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未达到要求的不得竣工验收备案。
施工和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规范标准、一体技术相关要求进行施工和监理,要加强施工及监理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严格按照一体化设计及施工标准的要求实施施工和监理。
一体化技术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相关质量标准组织生产,并承担相关质量责任。
(四)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
1、自2015年1月1日起,全区新建和改扩建居住建筑、集中供应热水的公共建筑以及按有关规定须应用太阳能光热系统的项目,一律进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和施工。太阳能利用设施应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和维护管理,并满足安全可靠、性能稳定,与建筑和周围环境协调的要求。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费用纳入建筑工程总造价。
2、建设单位在新建项目规划设计阶段应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范规定要求,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做到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外观协调、整齐有序。对于新建6层及以下的多层居住建筑,宜采用集中式或在不影响景观的前提下采用分散式太阳能热水系统,做到建筑物屋面与太阳能的有机结合;7至12层的居住建筑,建议采用屋面集中集热式太阳能应用系统,太阳能应用面积应达到一星以上绿色建筑中太阳能应用面积的相应要求;对于12层以上的高层居住建筑,应积极推广集成式太阳能热水系统,项目建设单位也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壁挂式太阳能系统,但应与建筑立面统一设计、实施。
新建建筑报审的规划审批方案中应有太阳能建筑一体化应用方案专篇,并应同其他要求提交的审查资料一并作为建筑工程规划方案审查的要件。对擅自取消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工程或没有按规定提交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应用方案的项目,其规划建筑设计方案不予审批通过,不予核发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3、建筑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现行技术标准、设计图集及有关技术规程相关要求,结合工程具体特点进行太阳能光热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施工图设计,满足太阳能光热系统安装施工的深度要求。具体设计时应与太阳能设备生产企业加强沟通协作,准确确定包括太阳能设施的规格尺寸、管道井、固定预埋件、系统布置、电器管线敷设、节点做法等内容。建筑专业确定太阳能的安装位置、包括平面布置图和立体效果图,给排水专业进行太阳能热水系统设计,结构专业设计预埋件,确保结构合理、系统安全可靠、性能稳定、安装维修方便,做到太阳能设施与建筑和周围环境协调统一。
鼓励建筑设计单位与太阳能生产企业加强协作、积极探索创新,根据不同项目特点采取最适宜的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应用方案,达到太阳能设施与建筑完美结合。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应用的情况将作为我市评选勘察设计奖的条件之一。
4、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对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设计提出专项审查意见,审查合格的应在《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中注明,对在本规定范围的民用建筑工程中应设计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而未设计的,或太阳能热水系统未与建筑一体化设计的,不予出具审查合格书。
5、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发放施工许可证前,要严格审查该工程是否按规定应用了太阳能光热系统,对不符合太阳能建筑一体化要求的工程,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按规定应使用但擅自取消太阳能热水系统的开发项目,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手续;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强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太阳能光热系统安装质量的监督管理,未达到要求的不得竣工验收备案。
6、建设单位应在《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向购买人说明太阳能热水系统的使用方法、维修及后期物业管理的有关要求,提供产品供应商出具的产品合格证并签订维修服务协议;或者委托物业公司与产品供应商以及购买人签订维修服务协议,保证后期物业管理中各方责任和权力义务明确。
7、建设单位应选用具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广应用证书的太阳能热水系统产品,对不符合太阳能技术标准的产品不得在建设工程中采用;同时,应选择有相关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生产厂家和施工安装人员;监理单位应做好太阳能热水系统设备检查及施工安装的监理工作,严格按照设计及建筑与太阳能热一体化标准、图集的要求实施监理,严禁不合格的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在建筑工程上。
8、既有居民住宅加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物业服务企业应与协调统一各业主的意见,在不影响建筑物质量、安全和建筑环境景观的前提下安装符合技术规范和产品标准的太阳能热水系统。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安装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不得限制和阻止居民合理利用太阳能资源。
9、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审图、商品混凝土、检测生产建设项目相关主体单位违反建筑与太阳能一体化有关规范、标准、图集进行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确保绿色建筑管理工作全面落实。
为全面加强绿色建筑管理工作的落实,双滦区成立“绿色建筑”全面落实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区住建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绿色建筑工作的落实,要加强与规划、消防等相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大绿色建筑宣传培训工作,提高社会各界对绿色建筑的认知水平,通过专家讲座、现场观摩等形式培训各类专业人员,增强管理部门、建筑设计、建设、施工和监理单位技术人员承担绿色建筑工作落实的能力。
(二)加强监督检查,严格建设全过程监督管理
将绿色建筑行动执行情况纳入区政府和建设领域节能减排检查内容,严肃查处违规建设高耗能建筑、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建筑材料不达标、不按规定公示性能指标、违反计量装置等行为。
在新建、改造等建设项目中,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并严格落实绿色建筑指标体系要求,区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规划审查、土地出让监管。对按规定应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有关部门要在设计方案审查中、施工图设计审查中增加绿色建筑相关内容,未通过审查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和施工许可证;施工时要加强监管,确保按图施工。对执行绿色建筑的项目,在项目立项时要标明绿色星级标准,有关部门要加强项目立项备案审查,建设单位在房屋施工、销售现场明示建筑节能、建筑节水等性能指标。
双滦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5年3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