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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

来源:  作者:  审核:  发布时间:2018-05-14 14:22:20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
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简化企业纳税申报资料报送,减轻企业办税负担,现就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二、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三条有关资产损失证据资料、会计核算资料、纳税资料等相关资料报送的内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4月10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国务院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中央纪委驻国家税务总局纪检组办公室。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承办 办公厅2018年4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