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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第一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和市政府向县区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来源:  作者:  审核:  发布时间:2015-12-20 16:57:13

 

 
                                    双滦政办〔2015〕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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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国务院第一批取消中央指定
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和市政府向县区下放行政权力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管理处),区政府各部门:
区编委办结合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省政府《关于落实国务院第一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冀政办发〔2015〕34号)、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国务院第一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衔接落实工作的通知》(承市政办字〔2015〕208号)和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向县区下放一批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承市政办字〔2015〕125号)文件精神,对上级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衔接。经过梳理,我区共衔接国务院取消行政审批事项30项,衔接市政府下放行政权力事项16项,房地产市场稽查权33项。为做好上下衔接,确保取消下放事项落实到位、顺畅运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真衔接到位。对国家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各有关部门要立即停止审批,不得以拆分、合并或重组、事前备案、核准性备案等名义的名义变相审批,不得违法移交给下属事业单位、协会审批。
二、做好后续相关工作。各相关部门要针对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可能出现的问题,认真研究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防止监管缺位。要按照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突出加强安全生产、食品药品等涉及民生和公共安全重要领域的监管,进一步查找制度不严、机制不畅、责任不清、标准不全、门槛偏低等问题,堵塞漏洞,确保有效监管。
三、强化政务公开。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区编委办公开的目录清单,相应调整本部门行政许可目录、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并向社会公开。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相关部门要及时做好衔接落实相关工作。区编委办要会同相关部门对衔接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不认真执行国务院有关规定,取消不到位、不及时等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对应取消未取消,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对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附件:1.双滦区衔接国务院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共30项)
          2.双滦区衔接市政府向县区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共16项)
          3.双滦区衔接市政府向三个区下放房地产市场稽查权目录(共33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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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20日
承德市bet365账号被限制办公室              2015年12月20


附件1
双滦区衔接国务院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表
(共计30项)
序号
国务院取消项目名称
设 定 依 据
我区衔接部门
我区衔接取消
项目名称
备 注
1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批
 
2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批
 
3
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
区环保分局
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
 
4
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审批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水综合〔2004〕143号)
《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办法》(水综合〔2006〕102号)
区农牧林业和水务局
设立水利旅游项目审批
 
5
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条件的服务型、商贸企业和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税的审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5号)
区地方税务局
对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条件的服务型、商贸企业和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税的审批
 
6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
区地方税务局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7
对律师事务所征收方式的核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账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
区地方税务局
对律师事务所征收方式的核准
 
8
主管税务机关对非居民企业适用行业及所适用的利润率的审核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19号)
区地方税务局
主管税务机关对非居民企业适用行业及所适用的利润率的审核
 
9
汇总纳税企业组织结构变更审核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
区地方税务局
汇总纳税企业组织结构变更审核
 
10
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的业务的核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区地方税务局
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的业务的核准
 
11
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
区地方税务局
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12
企业享受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
区地方税务局
企业享受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13
企业享受文化体制改革中转制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
区地方税务局
企业享受文化体制改革中转制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14
电网企业新建项目分摊期间费用的核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6号)
区地方税务局
电网企业新建项目分摊期间费用的核准
 
15
企业享受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11〕81号)
区地方税务局
企业享受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16
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征收和饶让抵免的核准
《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
区地方税务局
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征收和饶让抵免的核准
 
17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收入优惠的备案核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
区地方税务局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收入优惠的备案核准
 
18
企业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
区地方税务局
企业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19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
区地方税务局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20
动漫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
区地方税务局
动漫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21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
区地方税务局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22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
区地方税务局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23
个人取得股票期权或认购股票等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纳税有困难的审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9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0号)
区地方税务局
个人取得股票期权或认购股票等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纳税有困难的审核
 
24
对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初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2号)
区地方税务局
对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初审
 
25
企业吸纳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税收减免审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区地方税务局
企业吸纳自主择业的军转干部税收减免审批
 
26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的变更审批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
区地方税务局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的变更审批
 
27
企业成本分摊协议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审核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
区地方税务局
企业成本分摊协议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审核
 
28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含与港澳台协议)待遇审批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124号)
区地方税务局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含与港澳台协议)待遇审批
 
29
企业享受综合利用资源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
区地方税务局
企业享受综合利用资源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30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
区地方税务局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附件2
双滦区衔接市政府向县区下放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共16项)
序号
事项名称
法定实施机关
设定依据
我区衔接部门
下放方式
行政权力类别
备 注
1
对大中型基础建设项目,因特殊情况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单位进行备案
当地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
《河北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第23条
区发改局
直接下放
行政许可
 
2
尾矿有价元素的提取回收及综合利用、四等及以下尾矿库备案
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第2部分第1、2、3条
区发改局
直接下放
行政许可
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子项
3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44条
区民政局
直接下放
行政许可
 
4
福利企业资格认定
民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就业条例》第10条
区民政局
直接下放
行政确认
 
5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县级以上燃气管理部门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38条;
《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第31条
区住建局
直接下放
行政许可
 
6
居住小区内园林绿化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查处园林绿化违法行为,责令赔偿损失和补栽补种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区住建局
直接下放
行政处罚
 
7
主要草种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原种种子的经营许可证的核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26条
区农牧林业水务局
直接下放
行政许可
 
8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18条;
区农牧林业水务局
直接下放
行政许可
下放建设项目临时使用的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下(不含5公顷),其他类型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下(不含10公顷)审批
9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6条、第7条、第8条
区市场监管局
直接下放
行政许可
 
10
计量器具制造修理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12条、第17条
区市场监管局
直接下放
行政许可
 
11
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20条;
区市场监管局
直接下放
行政许可
 
12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14条;
区市场监管局
直接下放
行政许可
 
13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5条、第33条
区市场监管局
直接下放
行政许可
 
14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标准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区市场监管局
直接下放
行政监督
 
15
产品采用国际标准的审批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标准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区市场监管局
直接下放
行政许可
 
16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审批
县级以上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36项
区文化体育旅游广播电影电视局
直接下放
行政许可
 
 
 
 
附件3
双滦区衔接市政府向三个区下放房地产市场稽查权目录(共33项)
序号
处罚项目名称
原实施部门
实施依据
我区衔接部门
1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处罚
市住建局
《物业管理条例》第57条
区住建局
2
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罚
市住建局
《物业管理条例》第58条
区住建局
3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处罚
市住建局
《物业管理条例》第59条
区住建局
4
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处罚
市住建局
《物业管理条例》第60条
区住建局
5
物业服务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处罚
市住建局
《物业管理条例》第61条
区住建局
6
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他人的处罚
市住建局
《物业管理条例》第62条
区住建局
7
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
市住建局
《物业管理条例》第63条
区住建局
8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处罚
市住建局
《物业管理条例》第65条
区住建局
9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
(1)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2)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3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市住建局
《物业管理条例》第66条
区住建局
10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的处罚
市住建局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21条、第36条
区住建局
11
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
市住建局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37条
区住建局
12
装修人违反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处罚
市住建局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36条
区住建局
13
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
市住建局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42条
区住建局
14
未取得房地产中介机构资格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处罚
市住建局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24条
区住建局
15
伪造、涂改、转让房地产估价师、估价员证书的处罚
市住建局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9条、第24条
区住建局
16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
(1)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2)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3)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中介服务机构执行业务;
(4)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
(5)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市住建局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21条、第24条
区住建局
17
超过范围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的处罚
市住建局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24条
区住建局
18
房地产估价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
(1)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
(2)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
市住建局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46条
区住建局
19
房地产估价机构违规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处罚
市住建局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19条、第20条、第21条、第48条
区住建局
20
房地产估价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
(1)违规承揽估价业务;
(2)擅自转让受委托的估价业务;
(3)违规出具估价报告的。
市住建局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19条、第25条、第28条、第31条、第49条
区住建局
21
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处罚
市住建局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26条、第50条
区住建局
22
房地产估价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
(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
(2)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
(3)以迎合高估或者低估要求、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4)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
(5)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6)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7)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
(8)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市住建局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32条、第52条
区住建局
23
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处罚
市住建局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36条
区住建局
24
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处罚
市住建局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37条
区住建局
25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
(1)不履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义务;
(2)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3)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4)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
(5)在估价报告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
(6)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
(7)同时在2个或者2个以上房地产估价机构执业;
(8)以个人名义承揽房地产估价业务;
(9)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
(10)超出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
(11)严重损害他人利益、名誉的行为
(12)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市住建局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26条、第38条
区住建局
26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处罚
市住建局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第39条
区住建局
27
将不准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处罚
市住建局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14条
区住建局
28
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优惠政策建设的住房的处罚
市住建局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15条
区住建局
29
开发建设单位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
(1)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规划设计和建设标准的;
(2)未按规定搭配建设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
市住建局
《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第61条
区住建局
30
申请人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在申请时骗取城镇住房保障的处罚
市住建局
《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第62条
区住建局
31
当事人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或者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已骗取城镇住房保障的处罚
市住建局
《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第63条
区住建局
32
保障对象擅自改变住房用途和结构或者造成住房毁损的处罚
市住建局
《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第64条
区住建局
33
有关单位和个人为住房保障申请人或者其家庭成员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处罚
市住建局
《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第66条
区住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