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滦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双滦审改办﹝2017﹞1号
关于衔接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
区直各有关部门:
为做好国务院审改办等9部门印发《关于取消25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等事项的通知》(审改办发【2017】1号)和《河北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衔接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等事项的通知》(冀审改办〔2017〕1号)衔接落实工作,区编办会同区政府有关部门对省政府部门取消的26项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进行了衔接,决定对应衔接取消5项区政府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为做好上下衔接,确保取消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落实到位,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梳理,承接到位。区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各部门要对应取消本级相关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并进一步加大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的清理规范工作。中介服务事项取消后,各部门要加快推进配套改革和相关管理制度建设,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强化相关监管措施,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二、及时调整,加强公开。各有关部门要在本通知印发后10日内完成衔接落实工作,并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动态调整本级本部门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附件:双滦区衔接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5项)
双滦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5月26日
双滦区衔接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 (5项) |
序号 |
行政许可事项编码 |
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 |
审批部门 |
取消的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设定依据 |
备注 |
1 |
12130800MB0X77972E-xk-002-0000 |
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发证与注销登记 |
区国土资源局 |
采矿许可证遗失声明 |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三十四)采矿许可证遗失或损毁的,采矿权人应及时在采矿登记机关所在地的主流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满30日后,持补领申请书及遗失声明登载物原件到原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办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被损坏的,采矿权人应携带能被鉴别为原采矿权许可证的残留件到登记管理机关申请补办采矿许可证。 |
对采矿许可证遗失或损毁申请补发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遗失声明。 |
2 |
12130800MB0X77972E-xk-003-0000 |
采矿权转让审批 |
3 |
11130803359063526W-xk-007-0000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
区行政审批局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许可证件补办声明 |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49号)第三十八条:因行政许可证件遗失或者损毁,被许可人申请补办的,应当按照要求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行政许可证件补办声明。声明中应当明确补办原因、六十日异议期限、异议受理电话等内容。 |
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许可证件遗失或者损毁申请补办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办声明。 |
4 |
11130803359063526W-xk-009-0000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 |
区行政审批局 |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许可证件补办声明 |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49号)第三十八条:因行政许可证件遗失或者损毁,被许可人申请补办的,应当按照要求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行政许可证件补办声明。声明中应当明确补办原因、六十日异议期限、异议受理电话等内容。 |
对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许可证件遗失或者损毁申请补办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办声明。 |
5 |
11130803359063526W-xk-008-0000 |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核发 |
区行政审批局 |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许可证件补办声明 |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49号)第三十八条:因行政许可证件遗失或者损毁,被许可人申请补办的,应当按照要求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行政许可证件补办声明。声明中应当明确补办原因、六十日异议期限、异议受理电话等内容。 |
对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件遗失或者损毁申请补办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办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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