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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环保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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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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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1982年8月23日主席令第九号,2013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主席令第七十七号)第十四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主席令第十二号,2008年2月28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第三款
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二十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1990年6月2日国务院令第62号,2007年9月25日予以修改)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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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2017年7月16日发布,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第十一条
2.环保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11月22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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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审批后,1.明确建设单位在设计、施工阶段的环保责任。2.要求建设单位在设计阶段落实环保措施与环保投资,在施工阶段保证环保设施建设进度与资金。3.强化建设项目竣工后环保设施验收的程序和要求,按照有关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验收环保设施,并向社会公开,不得弄虚作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使用。4.加强对建设项目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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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竣工验收,待《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并正式实施后,再行取消。除此之外,其他污染防治设施的竣工验收一律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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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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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在公路上行驶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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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主席令第86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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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2016年11月7日主席令第57号,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改)第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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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审批后,1.在路政执法工作中,认真依法履行路政管理职责,及时查处各种违反路政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2.改进监管方式。推行先教育规范、再限期整改,对拒不改正的给予行政处罚的“三步式”执法方式。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直接实施处罚的,要区分违法行为的情节、性质、后果和社会影响,确保处罚合法合理。3.加强行政指导,建立苗头警示、轻微问题告诫、突出问题约见、管理责任建议、典型案件披露等制度,督促管理相对人自律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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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档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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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卖、转让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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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5日主席令第58号,1996年7月5日予以修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年10月24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1月19日国家档案局令第1号公布,1999年6月7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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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第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正)第十六条第二款
3.《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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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审批后,1.探索建立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非国有档案申报登记制度,了解和掌握非国有档案的基本情况,引导档案所有者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捐赠或者出卖,确保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社会价值和与公共利益有关的对国家和社会都有重大意义的非国有档案齐全完整。
2.通过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严厉查处将档案卖给、赠送外国人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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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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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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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12月28日主席令第八十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七条 2.《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5〕309号)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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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2016 年 11 月 7 日主席令第 55 号,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 议通过)第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6 年 11 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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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及以上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学历教育收费取消审批后,研究制定 《河北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办法》,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人社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 制定具体定价规则、办法和程序,加强对民办学校定价行为监管; 2. 建立完善民办学校收费公示制度,实施收费前公示; 3. 对学校自行定价的收费项目,学校定、调整收费标准时,实行新标准执行前向管理部门进行告知性备案的制度,年末学校对收费执行情况实行事后年度报告制度; 4.通过随机抽查,对违法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加强对民办学校收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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