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和完善全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推进依法行政,防止权力滥用,维护群众利益,促进勤政廉政建设,切实转变作风,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实行信息公开,要遵循合法、真实、及时,便于监督的原则。政务公开必须达到以下标准:(一)公开的项目和内容准确、真实,公众对公开程度认可;(二)方便群众和企、事业单位办事,工作效率得到提高;(三)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监督,消极腐败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四)严格依法管理、审批、收费和处罚,依法行政水平得到提高。 本局依法实施的行政行为和公共服务事项,除要求保密和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均列入我局信息公开的内容。
二、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本局的机构设置、主要职责;2、办理政务事项的名称(内容);3、办理政务事项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4、办理政务事项需服务对象提供的相关资料或配合的事项;5、办理政务事项从提出到办结全过程的详细程序,6、向社会承诺的办事时限;7、执收、执罚标准;8、办事纪律、服务承诺,以及违纪违诺的投诉途径、处理办法;
三、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由各股室根据各自的工作性质、特点等实际情况研究确定,报局办公室备案。
四、公开形式:1.上网公示。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发布面向社会的政务信息;(二)在政府公报上刊登涉及社会公众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政务信息;(三)在办事大厅设立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电子查询系统和咨询台;(四)在服务对象及公众便于观看的地方设置政务公开栏、公告板、图板;(五)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发布;(六)挂牌办公,挂牌上岗;(七)便于公众知晓的其他有效形式。
五、局长是全局政务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局领导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政务公开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六、我局信息公开工作,接受人大、政协和市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接受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
七、各处(室)、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列入局目标管理,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股室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结果与年度“评先选优”、兑现奖惩挂钩,并作为考核和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八、政务公开工作建立责任追究制度,违反本办法的,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在全局范围内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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