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改进机关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一次性告知制度是指各窗口及职能科室对群众咨询或办理的事项所需材料、收取费用和相关流程等应一次性告知情况的制度。
二、一次性告知的内容:1.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条件和要求;2.办理行政许可的全部申请材料及格式文本;3.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流程)和承诺时限;4.办理行政许可的收费依据、收费标准;5.办理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相关程序。
三、经办人对办事人员负有一次性告知的义务。对办理事项,经办人应当场审核其有关手续和材料。对即时办理的事项要即时办理;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政策规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充的手续和材料;申请人按照告知的要求补充后,经办人员应当即时予以办理。
四、如办理事项不属于本科室业务范围且不能处理的,应即时通知承办股室(人)办理。承办人员不在的,要登记好办事人员的联系电话和办理事项,并尽快通知承办股室(人)办理。
五、如办理事项涉及多个股室,或相关手续、材料不清楚,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明确等特殊情况的,经办人应即时帮助其咨询了解或请示,并将结果一次性告知办事人员。
六、对违反本制度而遭到群众投诉的,按照投诉处理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