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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办法

来源:  作者:  审核:  发布时间:2011-12-13 10:06:08

为全面贯彻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解决城乡劳动力自主创业资金短缺问题,进一步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特制定此办法:
    一、享受对象: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进城务工劳动者、返乡创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失地农民。
    二、贷款额度:个体经营一般为5万元,最高不超过8万元,符合贷款条件的妇女就业的最高10万;合伙经营的,最多不超过20万元。贷款对象所享受的贷款额度根据贷款者的需求、经营状况、经营规模,经银行信贷部门核实后确定。
    三、贷款期限和担保条件:最长期限为两年。由财政按季贴息。贷款5万元(含)以下一个担保人;贷款5万以上10万以下的两个担保人;合伙经营的贷款20万的,每4万元一个担保人,担保条件为机关、事业编制的正式职工。
    四、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流程:本人持身份证,户口本,《就业失业登记证》、《营业执照》、《创业培训证书》等有效证件到乡(镇)劳动保障事务站或者社区劳动保障站领取小额贷款申请材料,如实填写相关材料后由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站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实地考察合格后填写推荐信,由负责人签字盖章后将相关材料报送区就业服务局审核,由财政局负责审核担保人资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后报送银行,银行按信贷条件复核后发放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