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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作者:  审核:  发布时间:2016-09-30 15:19:33

政策名称: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适用对象:高校毕业生、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退役军人、进城创业农村劳动者、完全失去土地和就地转移创业的农民,上述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网络创业或创办小微企业。
补贴标准:贷款最高额度10万元;
补贴期限:2年。
申请主体:符合条件的个人。
申请材料: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按当地经办担保机构和经办金融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应证明资料。
资金渠道:符合规定范围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中央财政贴息75%,地方财政贴息25%。经办金融机构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其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所有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均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贴息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执行期限:长期。
依据文件:冀政[2011]111号、冀人社发[2012]27号、财金[2013]84号、冀财社[2013]127号、冀政发[2015]33号、冀人社字[2015]1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