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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初次创业社会保险补贴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作者:  审核:  发布时间:2016-09-30 15:20:52

政策名称:初次创业社会保险补贴
适用对象: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因化解过剩产能和治理大气污染涉及企业失业人员,初次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小微企业。
补贴标准: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3年。
申请主体:符合条件的个人。
申请材料:社会保险补贴审核认定表(初次创业),身份证、就业创业证、毕业证、营业执照、实施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相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单据、个人银行账户等。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后,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资金支付给申请者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并将资金支付情况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资金渠道:就业专项资金。
执行期限:长期。
依据文件:冀办发[2014]16号、冀人社字[2014]212号、冀政发[2015]33号、冀人社字[2015]1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