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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作者:  审核:  发布时间:2016-09-30 15:27:24

政策名称: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适用对象:就业困难人员申报灵活就业的。
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按其实际缴费的2/3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期限不超过3年。
申请主体:就业困难人员。
申请材料: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申请材料包括:社会保险补贴审核认定表,由本人签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盖章确认的、注明具体从事灵活就业的单位、岗位、地址等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身份证、就业创业证、毕业证,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单据等凭证,个人银行账户等。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后,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
资金渠道:就业专项资金。
执行期限:长期。
依据文件:冀政[2008]90号、冀劳社[2008]74号、冀财社[2011]15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