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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名称:创业培训补贴

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作者:  审核:  发布时间:2016-09-30 15:32:40

政策名称:创业培训补贴
适用对象: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学年内高校和职业院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小微企业主。
补贴标准:每人最高不超过1200元。
补贴期限: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
申请主体:参加创业培训的人员或协议垫付培训费的定点培训机构。
申请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参加培训后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后,财政部门按规定直接将补贴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申请材料包括:培训人员身份证、就业创业证、职业资格证书(创业培训应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创业证明材料(创业培训以营业执照为就业证明)、个人银行账户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培训小微企业主的,还要附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
对个人申领职业培训补贴有困难的,可由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必须与申请入签订免费培训协议书,并按签订免费协议书人数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包括:职业培训补贴审核认定表、培训监管机构出具的《职业培训监管情况表》、申请培训补贴人员名册、免费培训协议书及其身份证、就业创业证、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或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资金渠道:就业专项资金。
执行期限:长期。
依据文件:冀财社[2011]154号、冀人社字[2011]2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