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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来源:住建局  作者:  审核:赵建玲  发布时间:2012-05-22 15:29:38

 

一、住房保障制度
住房保障制度,简单说,就是在社会发展中,买不起房子的人也得保障他们有房子住,因为住房是人生存的必要条件。目前国家通过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建设保障性住房两种形式进行保障。
二、保障性住房类别
(一)廉租住房制度保障
廉租住房制度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租(廉租房)结合。
廉租房是指由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向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并符合条件的家庭(1、本市区常住户口一年以上;2、为城镇低收入家庭;3、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5平方米,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提供的住房。
建设廉租房的土地是由政府无偿划拨的,廉租房按比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廉租住房的基本标准为:房屋结构安全;单套建筑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不高于50平方米;每套独门独户,设有卧室、卫生间和上水、下水、供电、供暖、有线电视等设施并能正常使用;室外配有硬化道路,环境良好。
(二)经济适用住房
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1、本市区常住户口;2、为城镇低收入家庭;3、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5平方米,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土地是以划拨方式供应的,而且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经济适用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有定权的价格主管部门(物价部门)进行核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三)公共租赁住房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者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企事业单位等各类主体投资建设,限定建筑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面向符合条件(1、家庭成员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且在当地城镇实际居住; 2、无住房或者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3、家庭收入符合当地政府确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收入标准; 4、未租住公有住房且未享受承租廉租住房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等住房保障; 5、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实行有限期承租和有偿居住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地;以出让方式供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实行“定套型面积、竞租金标准、竞地价”的供地政策。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还可以采用租赁或者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政府及其他投资主体新建的面向社会保障对象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套型以一室一厅、两室一厅小户型为主。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政策执行。
(四)限价商品住房
限价商品住房是指政府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时,提出限制销售价格、限制住房套型面积、限制销售对象等要求,由开发企业通过公开竞争取得土地,并严格执行限制性要求开发建设和定向销售的普通商品住房。
限价商品住房的土地是开发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限价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以90平方米以下套型为主。限价商品住房的价格一般不高于同项目普通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的80%。

(五)城市棚户区改造

 

城市棚户户(危旧房)改造是指对城市棚户区实施的规划改造。城市棚户区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集中连片建设,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人均建筑面积小,使用功能和基础设施配套不健全,交通不便利,治安和消防隐患大,环境卫生脏乱差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