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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市低保中常见的问题

来源:民政局  作者:  审核:杨士东  发布时间:2012-05-28 09:44:41
1、哪些人可以享受城市低保?
凡城镇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依法应当享有农村责任田承包经营权或依法应当享有农村集体收益分配权的除外),人均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均低于当地城镇低保标准的,不论年龄、职业、健康状况、住所、所在单位性质如何,都应纳入当地城镇低保范围(户口已迁出的大学、中专等在校学生纳入其家庭人口计算)。重点将因病、因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和生存条件恶劣的常年贫困人口纳入低保范围。
2、怎样办理城市低保?
答:城市低保实行属地管理原则,以户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居委会申请,居委会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在7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后进行公示并上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街道办审核后再次公示,无异议的报县(区)民政部门,县(区)民政部门应在5日内进行审批,并公布批准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名单和金额;每次公示不少于三天。整个程序应自提出申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3、什么是家庭收入?
答: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离退休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养老金、失业保险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及红利、特许权使用收入、租赁收入、馈赠和继承收入、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自谋职业收入和其他应计算家庭收入的,以及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应当计入的其他收入。优抚对象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4、对于收入不易核实的家庭怎么办?
答:对于收入不易核实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城镇低保待遇:
(一)拥有并使用汽车、摩托车、手机、空调、计算机等高档消费品和饲养宠物的;
(二)有各种高值收藏、购买股票伙同其他投资行为的;
(三)出资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借读、择校就读的;
(四)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人员,无正当理由三次拒绝就业介绍或不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性劳动的;
(五)享受低保待遇期间,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人员,无正当理由三次拒绝就业介绍的,从最后一次介绍就业之日起,两个月之后,取消其低保待遇;
(六)存款数量无法明确或隐性收入无法核定的,但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经街道或社区评议委员会表决不应纳入的;
(七)购买、兴建超标准住房(一般为当地人均住房面积3倍以上)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八)兴建、购买非生活用房的;
(九)在申请和享受低保待遇期间购买高档电器或装饰物的;
(十)在申请和享受低保待遇期间家庭成员佩戴金、银贵重首饰或购买名牌服装的;
(十一)有高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馈赠、礼金支出的。
(以上内容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河北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办字[2004]105号规定摘录整理)。
5、城市低保标准是怎样制定的?
答: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设区的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执行;县(县级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县级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需要提高时,依照上述规定重新核定。
(此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1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摘录整理)。
编辑:孙成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