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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来源:  作者:  审核:  发布时间:2016-01-20 16:22:26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和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在全省建立城乡低保标准与全国平均水平同步增长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冀民[2010]54号文件)要求,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要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全国平均水平同步增长。2015年第三季度末,承德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月标准382元,低于全国平均水平(428元)46元;农村低保年标准2318元,低于全国平均标准(2947元)629元。9月底,全市城市低保的月均补差253元,低于全国平均水平(293元)40元;农村低保的月均补差118元,低于全国平均水平(135元)17元。确有提标必要。
按照9月25日省民政厅下发的《关于在布全省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预警信息的通知》(冀民[2015]68号文件)要求,经市民政、财政、物价和统计四局共同研究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再次提高全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省民政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和省统计局《关于印发<关于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孤儿养育三项社会救助标准制定和调整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冀民[2013]118号文件)要求,城市低保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450元以上;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把低保线提高到扶贫标准线”的重要讲话精神和河北省委书记赵克志在2015年“情暖燕赵、扶贫济困”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农村低保标准都要达到每人每年2800元以上
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社保对象保障水平的意见》(冀政[2008]80号文件)和激励性财政体制地区情况的分类规定,此次提标后,农村低保的月人均补差水平要达到 145元以上。
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此次提标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完善工作机制,狠抓责任落实。民政、财政、物价、统计等部门要密切协作,务于今年12月底前完成低保提标工作。各乡镇、街道目前低保标准高于此次规定标准的,要按原标准执行,不得降低标准。
 
 
 双滦区民政局               双滦区财政局
 
双滦区物价局               双滦区统计局
 
                 2015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