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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承德市双滦区城乡困难群体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民政局  作者:  审核:杨士东  发布时间:2013-04-15 15: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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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承德市双滦区城乡困难群体
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聚集区(园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现将《承德市双滦区城乡困难群体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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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日

 

承德市双滦区城乡困难群体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切实帮助城乡贫困群众解决就医方面的困难和问题,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民发[2009]8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是由政府统筹协调,民政部门组织实施,卫生、财政部门配合,对患大病、慢性病、常见病的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及其他低收入困难家庭医疗费用按一定标准给予适当补助,以缓解其因病致贫的一种制度。
第三条 建立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原则:
(一)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二)医疗救助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专款专用,管理规范,公平、公开、公正、接受群众监督的原则;
(四)救急救难、突出重点、分类救助的原则。
第二章 救助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 救助对象包括以下人员:
(一)城市低保对象;
(二)农村低保对象和五保对象;
(三)其他有特殊困难的低收入家庭。
第五条 患有以下疾病的生活困难人员为重点救助对象。
(一)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白血病;
(二)妇女宫颈癌、乳腺癌;
(三)终末期肾病肾透析、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重性精神病。
患其他严重疾病的,可根据患者家庭困难情况酌情给予救助。
第三章 救助标准
第六条 救助标准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及家庭困难程度,结合区财政收支状况及救助资金总额状况,实施分类救助及一次性定额救助。
住院救助:因患大病重病而住院治疗的,其当年所发生的费用在扣除合作医疗补助或医疗保险报销的部分后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仍过高,影响其基本生活的,可申请医疗救助,救助标准按当年发生医疗费个人负担部分按一定比例给予救助,即:(一)特困户一次性医疗费2000元以内部分按30%救助;2000元—10,000元部分按20%救助;10,000元以上部分按15%救助,全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10000元。(二)五保户按年实际发生医疗费用的70%救助(医疗救助资金负担),五保经费负担30%(乡镇财政负担)。
临时救助:对住院费用高而无钱治疗的救助对象可出具相关医疗证明视情况实行一次性临时救助,救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
第四章 救助方式
第七条 医疗救助实行直接发放救助金和减免部分医疗费用相结合的方式。
(一)将医疗救助资金直接发放给救助对象;
(二)用医疗救助资金为救助对象支付部分医疗费用;
(三)可以由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减免部分医疗费用。
第八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对象应在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或规定的定点医院进行诊治,在核定医疗救助金额时,应剔除下列费用:
1、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定可支付部分的费用;
2、患者所在单位为其报销的医疗费用;
3、参加各种商业保险赔付的医疗保险金;
4、职工单位或相关部门补助的费用;
5、社会各界互助帮扶给予的救助资金;
6、医疗单位减免的费用;
7、隔年度且从申报之日起以前超过6个月的医疗费用。
救助对象因治疗确需转诊至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应当由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由救助对象报区民政局核准备案。
第九条 享受医疗救助的病种、救助标准和全年累计最高救助金额由民政部门会同卫生、劳动保障和财政等部门根据财政状况、居民医疗水平和筹措资金情况具体规定,并且可以在既定标准的基础上,根据社会发展做出相应的调整。对于特别困难的人员,在进行救助时,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第十条 为当地救助对象提供的医疗救助服务,应当参照《河北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河北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河北省城镇职工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和《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项目补偿规定》等规定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医疗救助的范围:
(一)因打架斗殴、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三)以其它不正当手段谋取、骗取医疗救助金的;
(四)交通事故对方负主要责任且有赔偿能力的或伤者本人有自救能力的;
(五)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第五章 救助程序
第十二条 医疗救助程序包括申请、审核、审批和发放。
(一)申请。因患重大疾病造成生活困难的居民,申请医疗救助时,由救助对象本人持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由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组织人员对其患病情况及家庭收入、生活状况进行核实并至少公示3日,公示完成后7日内报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二)审核。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接到申请材料后,要及时对申请者家庭情况进行复查、审核,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10日内上报区民政局审批。
(三)审批。区民政局7日内对上报的申请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意见,并委托村委会或居委会再次公示3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将审批结果书面告知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四)发放。医疗救助资金由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至少每半年发放一次。也可由区民政局直接发放,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十三条 申请医疗救助需提供下列材料:
1、户籍簿、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收入证明;
2、低保家庭需提供《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3、医院诊断书和需救助病种医疗费用收据及必要的病史材料;
4、患者所在单位为其报销的医疗费用,患者参加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的医疗费用或得到的医疗赔付证明;
5、所在单位或相关部门、社会扶贫帮困资助情况的证明。
第六章 资金筹集
第十四条 医疗救助资金通过财政预算拨款和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同时建立医疗救助基金,并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提取管理费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
(一)区级财政部门每年安排一定的医疗救助资金,列入年度预算;
(二)上级拨付的专项资金;
(二)积极申请上级专项资金投入和争取社会各界捐助的资金。
第七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区政府成立由民政、财政、卫生、教育、司法、劳动、建设、监察、审计等部门组成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具体负责管理、组织实施医疗救助工作。
第十六条 区民政局负责牵头研究建立健全城市医疗救助管理有关规章制度,做好医疗救助政策的宣传工作,将医疗救助制度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结合起来,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区卫生局负责确定承担医疗救助任务的定点医院,并制定定点医院救助管理办法,加强医疗服务行为监管,督导各相关医疗机构提高服务水平,鼓励医疗机构提供免费或减费医疗服务。
第十八条 劳动保障部门和卫生部门配合做好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与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衔接工作,配合民政部门核实医保费用的报销凭证及相关证明材料,杜绝虚报、冒领现象的发生。
第十九条 区财政局负责研究制定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加强对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区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对医疗救助资金进行财务监督和审计,确保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杜绝挤占挪用等现象发生。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金的由区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和警告,并在有关部门的协助下追回冒领的救助款。对为申请享受医疗救助对象出具虚假证明的有关单位人员,所在的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双滦区实施农村特困群体医疗救助实施办法》(试行)、《双滦区城镇特困群体医疗救助暂行办法》(双滦政[2006]15号)同时废止。

编辑:石晨曦 孙成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