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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管理办法》

来源:  作者:  审核:  发布时间:2016-12-21 17:13:05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我市成立专门起草小组,历时一个多月到县区走访调研,拟定《承德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印发各县区。《办法》的出台,将极大地保障特困供养人员的基本生活,对于打赢脱贫攻坚战,如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该办法共六章三十四条,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对象范围、供养内容、供养标准、供养形式、办理程序、机构建设、法律责任等进行了全面规范。据了解,以《办法》的形式对健全特困供养制度予以细化,在全省系首家。

《办法》明确了特困人员是指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坚持托底供养、适度保障、属地管理、城乡统筹、社会参与的原则。据要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领导,将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政府设立的供养服务机构运转费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特困人员享多项救助内容,主要包括提供基本生活、照料服务、疾病治疗、住房救助、教育救助、殡葬服务。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包括基本生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照料护理标准根据特困人员是否具备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等6项能力进行评估,分为全护理标准、半自理标准和全自理标准。有4项以上(含4项)不能自主完成的,认定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适用全护理标准,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20%确定;有1-3项不能自主完成的,认定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适用半自理标准,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5%确定;6项都能自主完成且在政府设立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的,认定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适用全自理标准,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确定。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涵盖两种供养方式,分别为居家分散供养和在当地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特困供养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鼓励其居家分散供养;完全或者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优先为其提供集中供养服务。

据了解,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困人员,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待遇。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