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农村五保供养、困难群体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方面行政权力的顺利下放,行使过程规范、科学,办理结果公正、合法,防止和及时纠正行权过错行为,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监督对象。各乡镇街道有关五保供养、困难群体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方面明确的行权责任人。(各乡镇街道要把这个人明确并且固定)
第二条 监督检查范围。
1、 有关农村五保供养、困难群体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方面的政策、法规贯彻落实情况;
2、 有关农村五保供养、困难群体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方面行政权力在审查、审核、审批过程中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3、 根据举报、申诉需要进行核实、检查的事项;
4、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第三条 监督检查方法和时间。
监督检查按照抽查、定期检查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原则进行。抽查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进行;定期检查在每年的6—8月之间进行一次;年度考核按照考核标准在每年的12月至第二年的2月之间进行。对于举报、申诉的案件和事项,及时进行调查和核查。
第四条 问题处理要求
对在抽查、检查和年度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指出,并提出限期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单位和责任人要在限期内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区民政局。
第五条 监督申诉举报
农村五保供养、困难群体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方面行政权力的行使接受法律、社会和舆论监督,并设置申诉、举报电话:4301592,4044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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