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全市范围内发生了低温冷冻、干旱、风雹、洪涝等自然灾害,尤其以洪涝灾害最为严重,特别是7月19日、24日两次强降雨过程,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农业生产造成了一定影响、部分群众今冬明春生活造成了较大困难。为妥善安排好受灾群众今冬明春的生产生活,全力维护好受灾地区的社会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严格落实国家、省有关做好冬春救助工作的指示要求,以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救助为重点,以确保受灾群众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不发生非正常问题为目标,按照生产自救、社会互助、政府救济三位一体的救助方式和保重点,分类别、分时段实施救助的原则,从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举措、强化工作保障、严管救灾款物四个方面入手,鼓励受灾群众通过自力更生、生产自救和互助互济解决生活困难,确保各项救助措施落实到人、各项救助款物落实到人,冬春救助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二、救助任务
据初步统计,2016年我市因灾冬春共需救助人口45.75万人,其中,需口粮救助人口38.33万人;需衣被救助人口9.63万人;需取暖救助人口10.51万人;需恢复重建房屋7885间。
三、救助时限
2016年12月-2017年7月。
四、救助方式
1.对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采取政府负担的办法实施救助,受灾群众中的三无户、低保户、五保户、优抚户给予重点救助。口粮救助按照每人每天1斤口粮的标准,根据缺粮实际天数予以救助,可以发放米、面、油等实物,也可以发放救助资金。衣被、取暖救助按照当地经济情况以及本人家庭实际情况予以棉衣、棉被、煤炭等实物救助,也可发放救助资金。。
2.对半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采取政府实施必要救助和个人采取措施自救相结合的办法实施救助。通过外出务工、互助互济和辅之以必要的增加就业岗位、政策优惠等政府救助措施,扶持发展生产,做好妥善安排,保障其安全度过冬令春荒期。
3.对有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以生产自救为主。积极引导鼓励通过自身的能力生产自救,解决基本生活问题。
4.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救助。一般性损坏住房要在2016年11月中旬前修缮完毕;倒塌住房原址重建的要在2017年1月中旬前竣工,易地迁建的要在2017年11月中旬前竣工。要及时将政府补助资金落实到位,保险公司及时将参加政策性农房保险的农户理赔资金落实到位。特别要重点关注和解决好倒房户口粮、衣被、取暖问题。
5.加强农村低保动态管理。将因灾返贫、并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受灾群众及时纳入农村低保范畴,进一步提高和改善受灾群众的生活水平。
五、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抓紧抓实抓好冬春救助工作。全市各级民政部门要从受灾群众最基础的保障性需求出发,站在做好冬春救助工作是民政部门的重要职责,民生工程的重要内容,托底线、救急难的重要举措,社会各界的关注焦点的高度,充分认识冬春救助工作的重要性和时效性,严格按照上级有关冬春救助工作指示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冬春救助不少一户、不漏一人。
2.细化工作举措,妥善安排受灾群众基本生活。一是核准救助对象。市民政局下发了《关于做好受灾群众冬春救助工作的通知》(承市民通字[2016]60号),对全市冬春救助工作作出了安排部署。市、县区、乡镇各级民政部门要在核实确定救助对象上下功夫,抽调专门人员开展入户调查、生活需求测算等工作,准确统计掌握受灾困难群众人数及不同人员在口粮、饮水、衣被、取暖、医疗方面存在的困难,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二是制定救助方案。按照保重点,分类别、分时段的原则科学制定冬春救助工作方案,确保各项救助措施有效管用。三是加大资金投入。按照救灾工作分级管理、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向本级党委、政府汇报救助工作困难,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在救助资金安排上尽可能得到最大支持。
3.加强节日保障,确保受灾群众温暖过节。全市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安排好元旦、春节两大节日期间受灾群众的生活。市本级将投入资金购买米、面、油等生活物资用于保障“两节”期间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
4.严格使用管理,发挥救灾款物最大效益。救灾款物的管理使用政治性强、政策性强、敏感度高,管好用好救灾款物,是救灾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关系到救灾工作的成效。为此,各县区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工作程序,明确纪律要求,建立责任制度,切实保证救灾款物合理合规使用,向人民群众交一本明白账、放心账。同时,要坚持信息公开,坚持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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