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农村低保需具备哪些条件?
答: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持有本地居民常住户口的农村居民均属于保障范围(含户口已迁往学校的大中专在校学生)。无当地常住户口的人员不享受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具体资格条件由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同级政府批准。
2、农村低保标准是怎样制定的?
答:农村低保标准,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物价、统计等部门,根据当地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适当考虑用电、取暖、未成年人义务教育等所需费用确定,经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3、如何计算家庭收入?
答: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年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主要包括:农副业生产的劳动收入;外出务工、自谋职业等获得的劳务、经营、管理等收入;出租或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扶养费或抚养费;依法继承的遗产或接受的赠与;受灾户领取的救济款(物)等。
4、怎样对农村低保对象进行补助?
答:对低保对象按照其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部分,予以补助。
5、怎样申请农村低保?
答:由户主或委托村民小组向户口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后公示7日以上,无异议的报乡(镇)政府审核;乡(镇)政府应在10日内完成审核,将审核结果公示7日以上,报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县(市、区)民政部门在10日内完成审批,并委托村委会再次公示7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发放《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以上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冀政[2007]93号文件规定摘录整理)
编辑:孙成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