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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双滦区国土资源局权力清单

来源:双滦区编委办  作者:编办  审核:  发布时间:2018-04-09 13:47:35
承德市双滦区国土资源局行政权力清单
(共62项)
序号 单位 行政权
力类别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承办机构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办理时限 收费依据和标准 备注
1 国土局 行政许可 26001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国土资源局 行政审批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br>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4 不收费  
2 国土局 行政许可 26002 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发证与注销登记 国土资源局 地矿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主席令第三十六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br>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国务院令第241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采矿许可证:(一)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矿产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授权省、自治区、直 企业 5 不收费  
3 国土局 行政许可 26003 采矿权转让审批 国土资源局 地矿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主席令第三十六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六条: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二)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前款规定的具体办法和施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br>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2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四条:国务 企业 5 不收费  
4 国土局 行政许可 26004 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批准 国土资源局 地矿股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1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四条: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企业 5 不收费  
5 国土局 行政许可 26005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批准 国土资源局 地矿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主席令第三十六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条: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第二十一条: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br>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201 企业 13 不收费  
6 国土局 行政许可 26006 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 国土资源局 土地利用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br>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主席令第二十九号,2009年8月27日予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13 不收费  
7 国土局 行政许可 26007 临时用地审批 国土资源局 行政审批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8 不收费  
8 国土局 行政许可 26008 土地复垦验收确认 国土资源局 耕保股 《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3月5日国务院令第592号)第二十八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完成土地复垦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验收,接到申请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企业、个人 13 不收费  
9 国土局 行政许可 26009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 国土资源局 土地利用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13 不收费  
10 国土局 行政处罚 261001 骗取批准或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国土资源局 执法监察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自然人   10-30元/平方米  
11 国土局 行政处罚 261002 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 国土资源局 执法监察股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自然人   拆除建筑物恢复土地原貌。或罚款10-30元/平方米  
12 国土局 行政处罚 261003 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 国土资源局 执法监察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自然人   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的5%-50%的罚款。  
13 国土局 行政处罚 261004 非法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处罚 国土资源局 执法监察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自然人   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的5%-50%的罚款。  
14 国土局 行政处罚 261005 占用耕地或基本农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或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处罚 国土资源局 执法监察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自然人   责令恢复土地原貌,并处以耕地开垦费1倍到2倍的罚款。  
15 国土局 行政处罚 261006 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处罚 国土资源局 执法监察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自然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16 国土局 行政处罚 261007 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集体土地行为的处罚 国土资源局 执法监察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自然人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  
17 国土局 行政处罚 261008 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国土资源局 执法监察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自然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缴纳复垦费,可以处以罚款。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  
18 国土局 行政处罚 261009 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行为的处罚 国土资源局 执法监察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自然人   强制拆除  
19 国土局 行政处罚 261010 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罚 国土资源局 执法监察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自然人   强制拆除  
20 国土局 行政处罚 261011 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处罚 国土资源局 执法监察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自然人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  
21 国土局 行政处罚 261012 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处罚 国土资源局 执法监察股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自然人   1000元以下。  
22 国土局 行政处罚 261013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违法进行开垦的处罚 国土资源局 执法监察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自然人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  
23 国土局 行政处罚 261014 当事人伪造土地权利证书的处罚 国土资源局 执法监察股 《土地登记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自然人   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追究刑事责任。  
24 国土局 行政处罚 261015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处罚 国土资源局 执法监察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自然人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  
25 国土局 行政处罚 261016 非法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矿产资源的处罚 国土资源局 执法监察股 《矿产资源法》第42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自然人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26 国土局 行政处罚 261017 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处罚 国土资源局 执法监察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自然人   5000-50000元罚款,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  
27 国土局 行政处罚 261018 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损失的处罚 国土资源局 执法监察股 《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自然人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相当于矿石损失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  
28 国土局 行政处罚 261019 不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处罚 国土资源局 执法监察股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自然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吊销采矿许可证  
29 国土局 行政处罚 261020 未经批准或超越批准范围进行勘查工作的 国土资源局 执法监察股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自然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0 国土局 行政处罚 261021 未经批准进行滚动勘探开发、边探边采或试采的处罚 国土资源局 执法监察股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自然人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1 国土局 行政处罚 261022 不按规定备案、报告或拒绝检查、弄虚作假或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或已领勘查许可证满6个月未开工、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处罚 国土资源局 执法监察股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自然人   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  
32 国土局 行政处罚 261023 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地面标志的处罚 国土资源局 执法监察股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自然人   责令限期恢复;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33 国土局 行政处罚 261024 不按期缴纳应缴纳的采矿权使用费或采矿权价款的处罚 国土资源局 执法监察股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自然人   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34 国土局 行政处罚 261025 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 国土资源局 执法监察股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自然人   责令其限期办理,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35 国土局 行政处罚 261026 未经审批管理机关批准,擅自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处罚 国土资源局 执法监察股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自然人   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  
36 国土局 行政处罚 261027 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处罚 国土资源局 执法监察股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自然人   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补偿费2‰的滞纳金。采矿权人未按照前款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的,由征收机关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37 国土局 行政处罚 261028 采矿权人采取伪报矿种,隐匿产量、销售数量,或者伪报销售价格、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处罚 国土资源局 执法监察股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自然人   追缴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38 国土局 行政处罚 261029 擅自印制或者伪造、冒用勘查许可证的处罚 国土资源局 执法监察股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自然人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9 国土局 行政处罚 261030 地质勘查资料违法行为的处罚 国土资源局 执法监察股 《河北省地质勘查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自然人   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以降低资格等级或者吊销资格证书,并可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0 国土局 行政处罚 261031 采矿权人未按照规定报送已采出的矿产品的矿种、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有关资料的处罚 国土资源局 执法监察股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自然人   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仍不报送的,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可以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41 国土局 行政处罚 261032 擅自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开采其矿区范围内矿产资源的处罚 国土资源局 执法监察股 《河北省矿产资源条例》第四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自然人   处以一万元至十万元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2 国土局 行政处罚 261033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从事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活动的处罚 国土资源局 执法监察股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自然人   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3 国土局 行政处罚 261034 未按照规定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处罚 国土资源局 执法监察股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自然人   责令停止生产、施工或者使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4 国土局 行政处罚 261035 对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不予治理的处罚 国土资源局 执法监察股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自然人   治理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5 国土局 行政处罚 261036 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者故意隐瞒地质灾害真实情况的处罚 国土资源局 执法监察股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自然人   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或者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各项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处工程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6 国土局 行政处罚 261037 侵占、损毁、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施的处罚 国土资源局 执法监察股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自然人   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7 国土局 行政处罚 261038 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处罚 国土资源局 执法监察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自然人   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48 国土局 行政处罚 261039 擅自建立相对独立平面坐标系的、采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建立地理信息系统的处罚 国土资源局 执法监察股 《测绘法》第四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自然人   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9 国土局 行政处罚 261040 擅自采用国际坐标或者发布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处罚 国土资源局 执法监察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自然人   责令改正,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0 国土局 行政处罚 31041 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国土资源局 执法监察股 《测绘法》第四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自然人   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51 国土局 行政处罚 261042 超越资质等级或以其他单位名誉或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誉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国土资源局 执法监察股 《测绘法》第四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自然人   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52 国土局 行政处罚 261043 违法发包、转包测绘项目的处罚 国土资源局 执法监察股 《测绘法》第四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自然人   责令改正,可以处测绘约定报酬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  
53 国土局 行政处罚 261044 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处罚 国土资源局 执法监察股 《测绘法》第四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自然人   处以重测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对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54 国土局 行政处罚 261045 破坏或移动测量标志的处罚 国土资源局 执法监察股 《测绘法》第五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自然人   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55 国土局 行政处罚 261046 外国单位或个人非法在我国境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 国土资源局 执法监察股 《测绘法》第五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自然人   没收测绘成果和测绘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56 国土局 行政征收 263001 耕地开垦费征收 区国土局 财务室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企业、自然人 即办件 10-15元/平方米  
57 国土局 行政征收 263003 土地复垦费征收 区国土局 财务室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自然人 即办件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5-20元/平方米  
58 国土局 行政征收 263004 土地闲置费征收 区国土局 财务室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自然人 即办件 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5-10元/平方米  
59 国土局 行政裁决 265001 土地权属争议的裁决 区国土局 地籍规划股 涉及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 企业及自然人 2个月  
60 国土局 行政监督 268001 采矿许可证年检 国土资源局 地矿股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企业 即办件  
61 国土局 其他权力 269001 土地法律政策咨询 国土资源局 各股室所 国土资源法律法规 企业、自然人 即办  
62 国土局 其他权力 269002 企业改制土地资产处置审批 市国土资源局 土地利用股 1、《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科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44号);2、《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改制土地资产科置审批意见(试行)和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42号)。 企业、社会组织、事业单位、其他机关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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