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充分予以保留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
(行政许可事项28项,涉及中介服务事项43项) |
一、双滦区行政审批局(行政许可事项19项,涉及中介服务事项25项) |
序号 |
行政许可事项编码 |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机构提供的要件名称 |
收费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备注 |
性质 |
1 |
11130803MB1063804W-xk-080-0000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
核准项目需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
1.《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三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1号,于2014年5月14日发布) 2.《河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实施办法》(冀政〔2014〕120号,于2014年12月8日发布) |
项目申请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衔接冀政发〔2015〕45号附件1第2项。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
2 |
11130803MB1063804W-xk-081-0000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编写节能评估报告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主席令第77号,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改)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三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 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
节能专项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衔接冀政发〔2015〕45号附件1第1项。 |
3 |
11130803MB1063804W-xk-098-0000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注册登记时,验资报告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一条(国务院令第250号,于1998年9月25日发布) 2.《河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二条、第四章第二十七条(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号,于2010年2月10日发布) |
验资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衔接冀政发〔2015〕45号附件1第5项。 |
4 |
11130803MB1063804W-xk-099-0000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注册登记时,验资报告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章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国务院令第251号,于1998年10月25日发布) |
验资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衔接冀政发〔2015〕45号附件1第8项。 |
5 |
11130803MB1063804W-xk-068-0000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施工图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自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 |
施工图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6 |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自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 |
审查合格书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衔接冀政发〔2015〕45号附件1第44项。 |
7 |
11130803MB1063804W-xk-138-0000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
有资质单位编制的采伐调查设计文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四条(主席令第3号,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1998年4月29日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国务院令第278号,于2000年1月29日发布) |
伐区调查设计文件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8 |
11130803MB1063804W-xk-141-0000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出具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林地现状调查表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款(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于2015年3月31日发布) |
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9 |
11130803MB1063804W-xk-142-0000 |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
出具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林地现状调查表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款(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于2015年3月31日发布) |
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10 |
11130803MB1063804W-xk-112-0000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方案审批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一条(主席令第39号,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12月25日修订)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衔接冀政发【2015】45号附件1第55项。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
11 |
项目验收进行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 |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衔接冀政发【2015】45号附件1第56项。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
12 |
11130803MB1063804W-xk-111-0000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
编制防洪评价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主席令第88号,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修正) |
防洪评价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衔接冀政发【2015】45号附件1第53项。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
13 |
11130803MB1063804W-xk-109-0000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编制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水利部令第31号,于2007年11月29日发布)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论证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衔接冀政发【2015】45号附件1第52项。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
14 |
11130803MB1063804W-xk-108-0000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初步设计报告编制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一百七十二项(于2004年6月29日发布)
2.《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03]344号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于2003年10月30日发布)
|
初步设计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衔接冀政发〔2015〕45号附件1第61项。 |
15 |
11130803MB1063804W-xk-006-0000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需提供: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管理与检测情况及检测报告 |
《河北省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第7条 |
检测报告 |
行政事业性收费或经营服务性收费 |
按照冀价行费【2015】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
事业单位执行,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批准具有资质的社会机构执行,由委托双方协商。 |
16 |
11130803MB1063804W-xk-001-0000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外商独资除外)
|
设置需提供:设置申请人的资信证明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卫生部令第35号,于1994年8月29日发布)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条(国务院令第149号,于1994年2月26日发布) |
资信证明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17 |
11130803MB1063804W-xk-002-0000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人体器官移植除外) |
设置需提供:可研报告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卫生部令第35号,于1994年8月29日发布)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条(国务院令第149号,于1994年2月27日发布) |
可研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18 |
执业登记需提供: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卫生部令第35号,于1994年8月29日发布)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条(国务院令第149号,于1994年2月28日发布) |
建筑设计平面图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19 |
执业登记需提供: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卫生部令第35号,于1994年8月29日发布)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条(国务院令第149号,于1994年2月29日发布) |
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20 |
11130803MB1063804W-xk-004-0000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延续需提供:从业人员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证明 |
《河北省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健康证 |
行政事业性收费或经营服务性收费 |
按冀价行费字(2002)第67号,具体由各承检机构定价 |
事业单位执行,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批准具有资质的社会机构执行,由委托双方协商。 |
21 |
新办或延续需提供:水质检测报告 |
《河北省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八条 |
检测报告 |
行政事业性收费或经营服务性收费 |
按照冀价行费【2015】3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
事业单位执行,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批准具有资质的社会机构执行,由委托双方协商。 |
22 |
11130803MB1063804W-xk-094-0000 |
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 |
健康体检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主席令第21号,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2015年4月24日修订) |
健康证 |
行政事业性收费或经营服务性收费 |
按照冀价行费字[2002]67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
检查项目按国家法律法规检查 |
23 |
11130803MB1063804W-xk-090-0000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
培训证明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五款(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于2011年5月3日发布) |
培训证明材料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24 |
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五款(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于2011年5月4日发布) |
体检报告 |
行政事业性收费或经营服务性收费 |
按照冀价行费字[2002]67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
检查项目按国家法律法规检查 |
25 |
11130803MB1063804W-xk-050-0000 |
对文物保护单位、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许可 |
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方案编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26号)
|
区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修缮方案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
二、双滦区环保分局(行政许可事项2项,涉及中介服务事项3项) |
序号 |
行政许可事项编码 |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机构提供的要件名称 |
收费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备注 |
性质 |
26 |
12130800MB0X41507D-xk-002-0000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主席令第77号,于2002年10月28日通过) |
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27 |
12130800MB0X41507D-xk-004-0000
|
排污许可 |
服务性环境监测 |
《河北省达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4〕12号,于2014年12月7日发布) |
环境监测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衔接冀政发〔2015〕45号附件1第34项。 |
28 |
排污许可技术服务 |
排放污染物技术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衔接冀政发〔2015〕45号第35项。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
三、双滦区国土资源局(行政许可事项7项,涉及中介服务事项15项) |
序号 |
行政许可事项编码 |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机构提供的要件名称 |
收费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备注 |
性质 |
29 |
12130800MB0X77972E-xk-004-0000
|
开采矿产资源划定矿区范围批准
|
划定矿区范围需提供:矿区范围图 |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国务院令第241号,于1998年2月12日发布) 2.《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于2007年4月6日发布)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十二条(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于2009年3月2日发布) 4.《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二十六条(国务院令第240号,于1998年2月12日发布) 5.《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国土资发〔2007〕26号,于20 |
矿区范围图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30 |
划定矿区范围需提供:地质报告或地质资料 |
地质报告及相关图件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31 |
12130800MB0X77972E-xk-002-0000
|
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登记发证与注销登记
|
采矿权设立、变更需提供:开采矿产资源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编制 |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国务院令第241号,于1998年2月12日发布) 2.《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于2007年4月6日发布)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十二条(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于2009年3月2日发布) 4.《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二十六条(国务院令第240号,于1998年2月12日发布) 5.《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国土资发〔2007〕26号,于20 |
开采矿产资源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书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衔接冀政发【2015】45号附件1第20项。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
32 |
采矿权设立提交,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衔接冀政发【2015】45号附件1第24项。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
33 |
采矿权设立需提供:矿区范围图 |
矿区范围图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34 |
采矿权设立需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衔接冀政发【2015】45号附件1第19项。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
35 |
采矿权设立需提供:环境影响报告 |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批准文件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36 |
采矿权设立、变更、延续需提供:储量核实报告 |
储量核实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衔接冀政发【2015】45号附件1第21项。除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外,也可由申请人自行编制。 |
37 |
采矿权注销需提供:矿山闭坑地质报告 |
评估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38 |
12130800MB0X77972E-xk-003-0000
|
采矿权转让审批 |
采矿权转让需提供:国家出资矿产地需要评估报告 |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国务院令第241号,于1998年2月12日发布) 2.《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于2007年4月6日发布)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十二条(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于2009年3月2日发布) 4.《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二十六条(国务院令第240号,于1998年2月12日发布) 5.《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国土资发〔2007〕26号,于20 |
矿山闭坑地质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39 |
采矿权转让需提供:矿区范围图以及地理位置示意图 |
矿区范围图以及地理位置示意图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40 |
12130800MB0X77972E-xk-005-0000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批准 |
采矿权设立、变更、延续、转让需提供: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3月19日主席令第三十六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条: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第二十一条: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br>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201 |
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41 |
12130800MB0X77972E-xk-006-0000 |
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 |
建设用地改变用途需提供:土地评估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第28号)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5号)第十八条《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 |
土地评估报告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42 |
12130800MB0X77972E-xk-001-0000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1.勘测定界图、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现状图等相关图件 2.权属地类面积汇总表(按地块) 3.项目用地边界拐点坐标表(1980国家大地坐标系)(TXT文件) 4.经评审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br>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 |
1.勘测定界图、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现状图等相关图件 2.权属地类面积汇总表(按地块) 3.项目用地边界拐点坐标表(1980国家大地坐标系)(TXT文件) 4.经评审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
43 |
12130800MB0X77972E-xk-007-0000 |
临时用地审批 |
1.勘测定界图、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及其他相关图件 2.权属地类面积汇总表(按地块) 3.项目用地边界拐点坐标表(1980国家大地坐标系)(TXT文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 |
1.勘测定界图、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及其他相关图件 2.权属地类面积汇总表(按地块) 3.项目用地边界拐点坐标表(1980国家大地坐标系)(TXT文档)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