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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立即开展建筑施工扬尘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双滦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作者:李春友  审核:李立新  发布时间:2015-10-08 16:47:14

辖区内各建筑施工企业和在建施工项目部、各建设单位、监理企业: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关于扬尘治理的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扬尘治理,我局制定了《关于立即开展建筑施工扬尘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1.承德市双滦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立即开展建筑施工扬尘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2.河北省建筑施工扬尘防治新15条标准
 
 
承德市双滦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立即开展建筑施工扬尘治理专项行动
实 施 方 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关于扬尘治理的重要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施工扬尘治理,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重要批示精神立即开展建筑施工扬尘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冀建安【2015】12号)、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筑施工扬尘防治新15条标准》的通知(冀建安【2015】11号)(以下简称《新15条标准》和全省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从9月28日开始,在全区开展建筑施工扬尘治理专项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强力开展《新15条标准》达标为重点内容,进一步深化我区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工作,提升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协调联动”的原则,真正形成政府监管、企业负责、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治理工作机制,着力解决建筑施工扬尘问题。
二、工作目标
通过半年左右的集中专项整治和今后持续不断的深入推进,全区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得到有效控制,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面貌显著改观,为全区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改善做出积极贡献。
三、工作措施
(一)大力开展《新15条标准》的宣贯工作。要充分利用电台、广播、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新15条标准》,增强全社会的认知度和建筑工程相关企业的认同感,努力营造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浓厚氛围。
(二)落实主体责任,强化治理标准,严格组织实施。建设工程各方要认真履行扬尘治理主体责任,有针对性地制定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明确目标,落实责任,深入自查,强化整治。通过落实《新15条标准》,全面提高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
1、建设单位责任
建设单位要设专人负责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工作,督导施工单位成立建筑施工扬尘专项治理领导机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职责,积极做好扬尘治理管理工作。在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时,要按照《新15条标准》明确施工单位的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并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预算并及时足额支付施工单位。
2、施工单位责任
施工企业要制定专门的扬尘治理管理工作制度,企业技术负责人在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时,要按照《新15条标准》对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措施进行认真审核把关;施工企业要在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和安全生产检查时,将扬尘治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有针对性的安排部署。
要及时总结、优化扬尘治理工作经验和成果,使扬尘治理工作向科学化、规范化、常态化迈进,推动扬尘防治设施、设备向标准化、定型化、工具式、可周转利用方向发展。
扬尘专项治理行动期间,各施工企业要制定自查方案,对本企业所有在建项目扬尘治理情况进行自查自纠,认真开展达标活动,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到位。
施工现场要成立扬尘治理专项领导机构。项目经理为施工现场扬尘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应确定项目扬尘治理专职人员,对照《新15条标准》,具体负责做好定期检查及日常巡查,及时发现扬尘问题,及时整改到位,要加强设施维护工作,确保正常运行使用,做好施工扬尘治理专项行动各项具体工作和日常检查记录。
3、监理单位责任
监理企业要将建筑施工扬尘专项治理纳入工程监理范围,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新15条标准》严格执行。对监理过程中发现的达不到《新15条标准》要求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情节严重时可采取停工措施;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认真、不到位的,要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或相关监督管理部门。
(三)落实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按照齐抓共管的原则,动员相关部门、单位共同抓好施工扬尘治理工作,并把建筑施工扬尘治理作为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重点。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局属相关股室要认真对照《新15条标准》,按照“全覆盖,严执法,重实效”原则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凡发现的不达标建设项目,一律停工整改,直至达到标准要求。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严处重罚,公开曝光,并记入企业不良记录,绝不姑息迁就。
(四)积极推进安全标准化和文明施工、绿色施工。要以开展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和文明施工、绿色施工为抓手,提高施工扬尘治理工作质量,提升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水平。
(五)加大“打非治违”工作力度。要继续保持“打非治违”的高压态势,积极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建筑施工过程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为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工作打好基础。      
   四、时间安排
(一)企业自查自纠阶段(9月28日-10月31日)。自查重点为:《新15条标准》中的各项具体规定是否全部落实到位;治理责任是否全部落实到位;每个工程是否建立工作台账,是否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问题。
        (二)监督检查阶段(11月1日-30日)。区住建局要在企业自查基础上,对所辖区建筑工程施工扬尘治理自查情况的进行全面督查、排查,本阶段市住建局将对县区进行督查抽查。11月28日前,要将监督检查情况报市住建局安监站。
(三)省厅督查阶段(12月1日-31日)。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提高对加强建筑工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加强领导,建立健全施工扬尘治理监管机构,落实人员,强化扬尘治理责任制,认真抓好落实。
(二)培树典型,建立长效机制。工作过程中要注意选树典型,以点带面,典型引路,整体推进。区内至少要选树1到2个典范工程,并不断完善提高。要结合专项行动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探索建立施工扬尘治理的长效机制。
(三)强化督导,严格检查。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各施工现场及各方责任主体督导检查,凡发现有违反《新15条标准》的工程,一律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责令其停工,并取消其1年的创先评优资格。

 

河北省建筑施工扬尘防治新15条标准
      一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硬质围挡,严禁围挡不严或敞开式施工。城区主干道两侧的围挡高度不低于2.5米,一般路段高度不低于1.8米。
      二 施工现场出入口和场内主要道路、加工区、办公区、生活区必须混凝土硬化,硬化后的地面应清扫整洁无浮土、积土,严禁使用其他软质材料铺设。

三 施工现场出入口必须配备车辆冲洗设施,建立冲洗制度并设专人管理,严禁车辆带泥上路。

四 施工现场集中堆放的土方和裸露场地必须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降尘措施,严禁裸露。

五 施工现场运送土方、渣土的车辆必须封闭或遮盖严密,严禁使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渣土等运输车辆,严禁沿路遗撒和随意倾倒。

六 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必须设置垃圾存放点,集中堆放并严密覆盖,及时清运。生活垃圾应用封闭式容器存放,日产日清,严禁随意丢弃。

七 施工现场易飞扬的细颗粒建筑材料必须密闭存放或严密覆盖,严禁露天放置;搬运时应有降尘措施,余料及时回收。

八 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时,必须采用围挡隔离、喷淋、洒水、喷雾等降尘措施,及时清运拆除的建筑垃圾。严禁敞开式拆除和长时间堆放建筑垃圾。

九 建筑物内清扫垃圾时要洒水抑尘,施工层建筑垃圾必须采用封闭式管道或装袋用垂直升降机械清运,严禁凌空抛掷和焚烧垃圾。

十 遇有4级以上大风或重度污染天气时,必须采取扬尘应急措施,严禁土方开挖、土方回填、房屋拆除等作业。

十一 施工企业必须在施工现场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对施工扬尘实时监控。

十二 施工现场必须建立洒水清扫抑尘制度,配备洒水设备。每天洒水不少于2次,并有专人负责。重污染天气时相应增加洒水频次。

十三 建筑工程临边防护应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全封闭,并保持整洁、牢固、无破损。

十四 施工现场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严禁现场搅拌。

十五 施工现场应安装空气质量检测仪,现场的空气质量指数应不高于本地域空气质量指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