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4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改后的《条例》第十九条第(十二)项改为“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两个以下子女的或者在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的”,经过批准可以进行再生育。我省修改后的再婚家庭照顾再生育政策从7月24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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