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6年食品生产加工环节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为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规范食品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管理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实施食品生产企业分级分类监管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编制本监督检查计划。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以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为目标,坚持问题导向,推进监管工作创新,综合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增强监督检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监管效能,有效防范食品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确保不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二、职责分工
(一)分局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督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对下级部门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2、根据上级安排部署,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年度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3、根据专项整治的任务,结合当地实际,明确分级分类,安排部署专项整治行动。
4、组织对各分局专项执法情况开展检查。
(二)食品监督一所、二所
1、承担本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建立食品安全监管档案。
2、在分局的指导下,开展各类专项整治活动。
三、监督检查对象
辖区内的获证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
四、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检查。是指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在日常工作中,依法对管辖区域内食品生产者的资格、生产行为、食品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食品生产日常监管的主要形式。
(二)专项检查。是指监管部门在某一时期针对食品生产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集中时间,集中人力,对重点地区、重点时段、重点品种、重点行为开展的专项整治行动。
五、检查内容
(一)日常检查
1、检查内容:经营资质,食品生产许可合规情况,食品小作坊备案情况,禁止经营食品执行情况,生产过程控制情况,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情况,进货查验情况,食品贮存情况,问题产品召回情况,标签、标识、说明书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和报告情况等。
2、检查项目及频次:检查项目应当对照《食品生产监督检查要点表》的相关内容和要求,选择食品生产者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方面进行重点检查;按照国家食药总局《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规定频次开展,对食品生产者每年至少开展1次覆盖《检查要点表》全项目的检查。检查频次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企业的规模、管理水平、食品安全状况、信用档案记录等因素确定。
3、检查人员:日常检查原则上以网格化监管为基础,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必要时,基层监管部门可以根据“社会共治”的原则,组织或邀请食品行业协会、食品安全专家库、消费者协会、基层食品安全协管员等第三方成员共同开展监督检查。
2、检查人员
双滦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双滦分局及其派出机构工作人员。
3、其他专项检查
(二)、分局在市局部署的专项检查活动外,可以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其他专项检查。
1、检查项目及内容:
(1)食品生产者许可经营条件合规性监督检查。对分局辖区许可质量进行抽查,适时检查评价许可质量状况;对许可经营条件合规情况进行抽查,督促食品生产主体始终严格按照许可要求开展食品生产活动;对不符合许可条件规定的食品生产主体,依法提出限期整改等处置措施,无法满足许可要求的要依法撤销相关许可事项。
(2)食品生产者主体责任履行情况监督检查。对食品生产者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抽查,督促食品生产者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进货查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自查等法定义务。
(3)食品销售监管工作开展情况监督检查。对食品销售监管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重点抽查食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公示牌悬挂、示范单位创建、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等工作情况。
六、检查要求
(一)分局制定的监督检查计划应当报市局备案。
(二)检查人员根据《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和检查指令,出示执法证件后,开展现场检查。除办理行政许可所必需的现场检查,投诉举报检查、跟踪检查、专项检查、飞行检查、“双随机”抽查等有因检查外,对同一相对人,原则上不得多层、重复开展日常检查。
(三)检查人员应当对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如实记录。检查记录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签字。
(四)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属于基本符合的食品生产者,监管单位应当就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书面提出限期整改要求。监督检查人员可以跟踪整改情况,并记录整改结果。日常监督检查结果为不符合,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食品生产者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活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生产者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监管部门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进行立案调查处理。立案调查制作的笔录,以及拍照、录像等的证据保全措施,应当符合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相关规定。发现违法案件线索,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或者超出管辖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五)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做好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公示。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应当记入食品生产者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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