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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承德市双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食品销售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计划》的通知

来源:  作者:  审核:  发布时间:2017-04-26 14:20:36

 双滦市监食〔2017〕14号

 

关于印发《承德市双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食品销售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计划》的通知

 

局内各相关股室、各分局:

现将《承德市双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7年食品销售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分局、各股室工作职能分工,认真抓好落实。

 

             双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4月20日

 

 

 

承德市双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食品销售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规范

 

为加强食品销售监督管理,规范食品销售监督检查工作,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管理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制本监督检查规范。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以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为目标,坚持问题导向,推进监管工作创新,综合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飞行检查、双随机抽查检查等方式,增强监督检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监管效能,有效防范食品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确保不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二、职责分工

(一)区局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督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对下级部门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2、根据上级安排部署,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年度食品销售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3、根据专项整治的任务,结合当地实际,明确重点对象、重点品种、重点区域等工作重点,安排部署专项整治行动。

4、组织对各分局专项执法情况开展飞行检查。

5、根据双随机抽查检查工作规范,按程序和要求组织开展双随机抽查检查。

(二)分局

1、承担本辖区内食品销售环节经营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建立食品安全监管档案。

2、在区局的指导下,开展各类专项整治活动。

三、监督检查对象

食品销售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食品添加剂销售者;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网络食品销售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本计划印发后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属于食品销售监管范畴的行政管理相对人。

四、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检查。是指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在日常工作中,依法对管辖区域内食品销售者的资格、销售行为、食品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食品销售日常监管的主要形式。

(二)专项检查。是指监管部门在某一时期针对食品销售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集中时间,集中人力,对重点地区、重点时段、重点市场、重点品种、重点行为开展的专项整治行动。

(三)飞行检查。采取“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方式,对食品销售者和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四)双随机抽查。随机抽取食品销售者、随机选派食品安全检查员开展异地检查和交叉互查。

五、检查内容

(一)日常检查

1、检查内容:经营资质,食品销售许可合规情况,食品小摊点备案情况,禁止经营食品执行情况,销售过程控制情况,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情况,进货查验情况,食品贮存情况,问题产品召回情况,标签、说明书、广告情况,特殊食品、进口食品销售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和报告情况,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法定责任落实情况,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法定责任落实情况,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法定责任落实情况,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法定责任落实情况等。

2、检查项目及频次:检查项目应当对照《食品销售监督检查要点表》(详见附件)的相关内容和要求,选择食品销售者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方面进行重点检查;按照国家食药总局《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规定频次开展,对食品销售者每年至少开展1次覆盖《检查要点表》全项目的检查。检查频次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食品销售者的企业规模、管理水平、食品安全状况、信用档案记录等因素确定。

3、检查人员:日常检查原则上以网格化监管为基础,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必要时,基层监管部门可以根据“社会共治”的原则,组织或邀请食品行业协会、食品安全专家库、消费者协会、基层食品安全协管员等第三方成员共同开展监督检查。

(二)专项检查

1、检查内容

1)校园及其周边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检查;

2)婴幼儿乳粉安全专项监督检查;

3)农村市场食品销售专项监督检查;

4)食用农产品市场专项监督检查;

2、检查人员

双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工作人员。

3、其他专项检查

区局在市局部署的专项检查活动外,可以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其他专项检查。

(三)飞行检查

1、检查项目及内容:

1)食品销售者许可经营条件合规性监督检查。对分局辖区许可质量进行抽查,适时检查评价许可质量状况;对许可经营条件合规情况进行抽查,督促食品销售主体始终严格按照许可要求开展销售活动;对不符合许可条件规定的食品销售主体,依法提出限期整改等处置措施,无法满足许可要求的要依法撤销相关许可事项。

2)食品销售者主体责任履行情况监督检查。对食品销售者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抽查,督促食品销售者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进货查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自查等法定义务。

3)食品销售监管工作开展情况监督检查。对食品销售监管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重点抽查食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公示牌悬挂、示范单位创建、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等工作情况。

2、检查频次

每半年检查1次,每次检查不少于1个乡镇;不少于3个食品销售者、1个基层监管单位。

3、检查人员:

区局食品销售环节监管股室及派出机构工作人员。

(四)双随机抽查检查

1、检查内容:检查食品销售者及市场主办单位等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经营规范等情况。

2、检查项目:按照 “双随机抽查检查”清单进行全项检查。

3、检查对象和频次:

从全区食品销售主体数据库中随机抽取;每年度抽查1次,每次不少于3个单位。

4、检查人员:

区局食品销售检查员库随机抽取。

六、检查要求

(一)区局制定的监督检查计划应当报市局备案。

(二)检查人员根据《食品销售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和检查指令,出示执法证件后,开展现场检查。除办理行政许可所必需的现场检查,投诉举报检查、跟踪检查、专项检查、飞行检查、“双随机”抽查等有因检查外,对同一相对人,原则上不得多层、重复开展日常检查。

(三)检查人员应当对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如实记录。检查记录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签字。

(四)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属于基本符合的食品销售者,监管单位应当就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书面提出限期整改要求。监督检查人员可以跟踪整改情况,并记录整改结果。日常监督检查结果为不符合,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食品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食品销售活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销售者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监管部门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进行立案调查处理。立案调查制作的笔录,以及拍照、录像等的证据保全措施,应当符合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相关规定。发现违法案件线索,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或者超出管辖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五)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做好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公示。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应当记入食品销售者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