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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双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计划

来源:  作者:  审核:  发布时间:2017-03-20 16:56:21

 承德市双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计划

为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规范食品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管理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办法(试行)》(食药监食监一[2016]115号)和《关于加强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工作的通知》,编制本监督检查计划。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以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为目标,坚持问题导向,推进监管工作创新,综合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明确以本辖区为重点区域,以乳制品、白酒、饮料、糕点生产为重点行业,从事乳制品、白酒、饮料、糕点的生产企业为重点企业,增强监督检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监管效能,有效防范食品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确保不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二、职责分工

(一)区局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督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对下级部门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2、根据上级安排部署,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年度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3、根据专项整治的任务,结合当地实际,明确分级分类,安排部署专项整治行动。

4、组织对各分局、股室专项执法情况开展检查。

(二)局属各股室、分局

1、在区局的指导下,开展各类专项整治活动。

2、食品生产股承担本辖区内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生产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3、双塔山分局、滦河分局承担本辖区内食品小作坊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三、监督检查对象

辖区内的获证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食品小作坊。

四、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检查。是指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在日常工作中,依法对管辖区域内食品生产者的资格、生产行为、食品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食品生产日常监管的主要形式。

(二)专项检查。是指监管部门在某一时期针对食品生产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集中时间,集中人力,对重点地区、重点时段、重点品种、重点行为开展的专项整治行动。

五、检查内容

(一)日常检查

1、检查内容:经营资质,食品生产许可合规情况,

禁止经营食品执行情况,生产过程控制情况,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情况,进货查验情况,食品贮存情况,问题产品召回情况,标签、标识、说明书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和报告情况等。

2、检查项目及频次:检查项目应当对照《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的相关内容和要求,选择食品生产者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方面进行重点检查;按照国家食药总局《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规定频次开展,对食品生产者每年至少开展1次覆盖《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全项目的检查。检查频次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企业的规模、管理水平、食品安全状况、信用档案记录等因素确定。(食品小作坊的监管可参照执行)

3、检查人员:日常检查原则上以网格化监管为基础,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必要时,基层监管部门可以根据“社会共治”的原则,组织或邀请食品行业协会、食品安全专家库、消费者协会、基层食品安全协管员等第三方成员共同开展监督检查。

(二)、按省、市局要求的内容和时限开展专项检查,区局在市局部署的专项检查活动外,可以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其他专项检查。

1、检查项目及内容:

1)食品生产者许可经营条件合规性监督检查。对区局辖区许可质量进行抽查,适时检查评价许可质量状况;对许可经营条件合规情况进行抽查,督促食品生产主体始终严格按照许可要求开展食品生产活动;对不符合许可条件规定的食品生产主体,依法提出限期整改等处置措施,无法满足许可要求的要依法撤销相关许可事项。

2)食品生产者主体责任履行情况监督检查。对食品生产者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抽查,督促食品生产者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进货查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自查等法定义务。

六、检查要求

(一)区局制定的监督检查计划应当报市局备案。

(二)检查人员根据《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和检查指令,出示执法证件后,开展现场检查。除办理行政许可所必需的现场检查,投诉举报检查、跟踪检查、专项检查、飞行检查、“双随机”抽查等有因检查外,对同一相对人,原则上不得多层、重复开展日常检查。

(三)检查人员应当对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如实记录。检查记录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签字。

(四)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属于基本符合的食品生产者,监管单位应当就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书面提出限期整改要求。监督检查人员可以跟踪整改情况,并记录整改结果。日常监督检查结果为不符合,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食品生产者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活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生产者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监管部门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进行立案调查处理。立案调查制作的笔录,以及拍照、录像等的证据保全措施,应当符合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相关规定。发现违法案件线索,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或者超出管辖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五)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做好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公示。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应当记入食品生产者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双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3月18日

 

附件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监督检查计划(表)

附件二:双滦区小作坊日常监督检查计划(表)

 

 

 

2017年日常监督检查计划.docx
文件类型: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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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滦区2017年小作坊监督检查计划(双滦区).xls
文件类型: .xls 0ae54c368ec12da2ab603e0aa22d1c32.xls (25.00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