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滦市监〔2018〕52号 双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2018年食品销售日常监督检查 工作计划》的通知 区局各相关股室、分局: 为加强食品销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食品销售监督检查工作,督促销售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证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经局研究决定,制定了《2018年食品销售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双塔山分局、滦河分局日常监督检查情况请于6月23日、9月23日、12月23日前分别报至邮箱。 联系人:杨颖 董金娜,传真电话:0314-4040959 电子邮箱:472037129@QQ.com
双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8年4月20日
双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食品销售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为加强食品销售监督管理,规范食品销售监督检查工作,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管理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局监督检查计划。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区各级领导关于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国家总局、省局和区政府有关食品药品监管重点工作安排部署,以维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为目标,严格落实“四个最严”和“四有两责”,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严格落实销售主体责任和监管部门监管责任,坚持问题导向,推进监管工作创新,综合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飞行检查、双随机抽查检查等方式,增强监督检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监管效能,有效防范食品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确保不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推进食品安全形势持续改善。 二、职责分工 (一)区局流通股 1、负责对分局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2、根据区委、区政府和市局的安排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年度食品销售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3、根据专项整治的任务,结合当地实际,明确重点对象、重点品种、重点区域等工作重点,安排部署专项整治行动。 4、根据双随机抽查检查工作规范,按程序和要求组织开展双随机抽查检查。 (二)双塔山分局、滦河分局: 1、负责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及按市局、区政府安排部署的专项检查行动。 2、在日常监督检查全面覆盖的基础上,根据双随机抽查检查工作规范,按程序和要求组织开展双随机抽查检查。 三、监督检查对象 食品销售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食品添加剂销售者;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网络食品销售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及入网食品销售者、为食品销售主体提供食品贮存及运输服务者;本计划印发后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属于食品销售监管范畴的行政管理相对人。 四、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检查。是指在日常工作中,依法对管辖区域内监督检查对象的资格、销售行为、食品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食品销售日常监管的主要形式。 (二)专项检查。是指在某一时期针对食品销售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集中时间,集中人力,对重点地区、重点时段、重点市场、重点品种、重点行为开展的专项整治行动。 (三)飞行检查。采取“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方式,对食品销售者和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四)双随机抽查。随机抽取食品销售者、随机选派食品安全检查员开展交叉互查。 五、检查内容 (一)日常检查 1、检查内容: 食品销售者经营资质,一般规定执行情况,禁止性规定执行情况,销售过程控制情况,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情况,进货查验情况,食品贮存情况,不安全食品召回情况,标签、说明书情况,特殊食品、进口食品销售情况,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和报告情况,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法定责任落实情况,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法定责任落实情况,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及入网食品销售者法定责任落实情况,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法定责任落实情况,为食品销售主体提供食品贮存及运输服务者等履行法律义务情况等。 2、检查项目及频次:检查项目应当对照《食品销售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的相关内容和要求,选择食品销售者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方面进行重点检查;按照国家食药总局《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规定频次开展,对食品销售者每年至少开展1次覆盖《检查要点表》全项目的检查。积极推进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食品销售者的企业规模、管理水平、食品安全状况、信用档案记录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确定监督检查频次。 3、检查人员:日常检查原则上以网格化监管为基础,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必要时,基层监管部门可以根据“社会共治”的原则,组织或邀请食品行业协会、食品安全专家库、消费者协会、基层食品安全协管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第三方成员共同开展监督检查。 (二)专项检查 (1)“两超一非”问题专项监督检查; (2)农村市场食品销售专项监督检查; (3)网络食品销售者专项监督检查; (4)校园及其周边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检查。 (5)上级交办的其他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检查。 (三)飞行检查 1、检查项目及内容: (1)食品销售者许可经营条件合规性监督检查。对许可质量进行抽查,适时检查评价许可质量状况;对许可经营条件合规情况进行抽查,督促食品销售主体始终严格按照许可要求开展销售活动;对不符合许可条件规定的食品销售主体,依法提出限期整改等处置措施,无法满足许可要求的提请审批局依法撤销相关许可事项。 (2)食品销售者主体责任履行情况监督检查。对食品销售者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抽查,督促食品销售者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进货查验及进货查验记录、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自查等法定义务。 (3)食品销售监管工作开展情况监督检查。对食品销售监管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 2、检查频次 每半年检查1次,每次检查不少于5个食品销售者。 3、检查人员: 检查组成员以流通股人员为主,根据实际情况抽调分局业务骨干参加,也可邀请相关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业人员和新闻媒体参加,实行组长负责制。 (四)双随机抽查检查 1、检查内容:检查食品销售者及市场主办单位等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经营规范等情况。 2、检查项目:按照 “双随机抽查检查”清单进行全项检查。 3、检查对象和频次: 从全区食品销售主体数据库中随机抽取,年内组织一次以上。 4、检查人员: 区局食品执法人员库随机抽取。 六、检查要求 (一)检查人员根据《食品销售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和检查指令,出示执法证件后,开展现场检查。除投诉举报检查、跟踪检查、专项检查、飞行检查、“双随机”抽查等有因检查外,对同一相对人,原则上不得多层、重复开展日常检查。 (三)检查人员应当对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如实记录。检查记录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签字。 (四)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属于基本符合的监督检查对象,应当就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书面提出限期整改要求。监督检查人员可以跟踪整改情况,并记录整改结果。日常监督检查结果为不符合,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食品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食品销售活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销售者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监管部门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进行立案调查处理。立案调查制作的笔录,以及拍照、录像等的证据保全措施,应当符合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相关规定。发现违法案件线索,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或者超出管辖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五)依法做好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公示。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应当记入食品销售者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