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卫生计生行政执法质量和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河北省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结合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卫计局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公示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的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三类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按照事前公开、事中公示、事后公开的程序和内容执行。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事前公开内容包括:
(一)执法主体。公示行政执法各部门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逐项公示卫生计生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
(三)执法权限。公示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职权范围;
(四)执法程序。公示卫生计生行政执法的具体程序,包括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逐项制定行政执法流程图;
(五)救济方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六)监督举报。公开卫生计生受理社会投诉举报电话,执法单位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 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佩戴或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志。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七条 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事后公开内容包括:
(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等;
(二)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措施、执行方式、执行结果、查封扣押清单等;
(三)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八条 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一律公开。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九条 卫生计生行政执法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
(一)政府网站主要公开机构职责、执法范围、执法人员信息、执法依据、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一系列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公示内容;
(二)采用微信公众号等现代信息传播方式,公示卫生计生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三)利用区电视台、电子显示屏、信息公开栏等传统媒体,公示卫生计生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条 通过政府网站公示事前公开内容,程序如下:
(一)局政策法规股牵头,确定工作分工,全面、准确梳理事前公开内容,并负责组织相关股室上报事前公开事项的汇总工作,报区政府法制办审核后公示;
(二)局政策法规股负责组织相关股室全面、准确梳理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须事前公开的内容,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后公示;
(三)区卫生监督所负责监督所各执法科室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上报工作;
(四)各执法单位负责所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电子版本)和职责范围内事前公开内容的上报工作的上报工作。负责对新颁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在调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上报更新卫生计生行政执法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一条 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事后公开程序包括:
(一)公开时限。
(1)卫生计生各类行政执法决定和结果,由承办股室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公开;
(2)对双随机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主管局长批准后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做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二)公开期限。卫生计生各类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满2年,经主管局长审核批准后,及时从公示载体上撤下。
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十二条 局政策法规股为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三条 执法股室对公示的信息,报主管局长审核批准后公示,并在局政策法规股备案。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成立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公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年终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卫计局推进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