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根据《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区卫计局依法作出的卫生计生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决定。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区卫计局对拟作出的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
第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须经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下列事项:
(一)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
(二)案件情况复杂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三)需经听证程序作出决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二章 范围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决定实行法制审核制度:
(一)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和没收较大数额财产的;
(二)拟提交行政机关集体讨论的重大行政处罚;
(三)暂扣许可证件的;
(四)拟作出不予处罚、免除处罚、减轻处罚的;
(五)涉嫌犯罪拟向公安机关移送的;
(六)变更或者撤销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七)实施查封、扣押措施需要延期的;
(八)依法提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
第六条 本办法中需提交行政机关进行集体讨论的重大行政决定是指:
(一)对公民处以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法人及其他组织处以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
(二)责令停产停业的;
(三)吊销许可证件的。
第七条 本办法中较大数额罚款和较大数额财产的界定数额为一万元(含)以上。
第三章 程序
第八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待审核前的办理流程需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规程执行。
第九条卫生计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实行三级审核一级备案,流程如下:
(一)局政策法规股负责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事项进行初步审查。
内容包括:办理程序、违法事实及证据、法律与裁量基准的使用等;
(二)初步审查后,政策法规股将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卷宗和材料报主管领导进行审核;
(三)主管领导审核通过,报局领导班子审批后方可实施;
(四)局政策法规股对通过初步审查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实施备案,主管领导审核未通过的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须在三日内将未通过事项和材料报局领导班子以待复查。
第十条 送交审核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三)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五)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
(六)法制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前款第一项所指的情况说明,包括基本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适用行政裁量权的情况,调查取证情况,听证、评估、鉴定的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一条 政策法规股收到卫生监督所送审的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卫生监督所及时补充。
第十二条 初步审核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和办案人员了解情况。
第十三条 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
(三)行政裁量权行使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法律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六)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四条 局政策法规股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初步审核后,应当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认为符合执法权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依据准确,行政裁量权行使适当,程序合法,法律文书制作规范的,提出同意进行二级审核的意见;
(二)认为存在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依据错误、行政裁量权行使不适当、违反法定程序、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等情形的,提出纠正的审核意见;
(三)认为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的,提出移送有权机关处理的初审意见并报区政府法制办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卫生监督所对局政策法规股的初审意见有异议的,可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提请局政策法规股复审。复审提交局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执法股室违反本办法,不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负有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予以追究。
第十七条 对各执法股室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执行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
第十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及其部委的文件,省、市政府的文件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卫计局推进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