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妥善处置森林火灾事故,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保障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制订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国家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处置预案》和《河北省<森林防火条例>实施办法》、《承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火灾的应急处理工作。
1.4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居安思危,预防为主。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市、县(区)政府分级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负责建立健全全市森林火灾预防应急指挥机制;制订全市森林火灾预防体系建设方案,并监督实施;在发生重大森林火灾时,负责指挥、协调、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森林火灾扑救工作;决定启动和终止实施应急响应,以及其他森林火灾预警、应急处置重大事项。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林业局局长担任,负责落实指挥部调度指令和工作部署。
3.预防和预警机制
3.1监测与预报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气象局,根据气象因子变化、预测森林火险预警等级,在森林防火期内,依据有关工作程序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
3.2森林火险预警等级划分标准
按照森林火险预警等级可能造成的危害和紧急程度,森林火灾预警级别分为一般(Ⅳ级、蓝色、难以燃烧)、较大(Ⅲ级、黄色、较易燃烧)、重大(Ⅱ级、橙色、容易燃烧)和特别重大(Ⅰ级、红色、极易燃烧)四级。
3.2.1蓝色和黄色预警响应
各级森林防火机构按照防火期森林防火工作安排进行,坚持领导带班,昼夜有人值班,随时保持通讯联络畅通;基层各单位护林员、巡查队员、瞭望塔观察员上岗到位,制止违规野外用火现象;专业森林消防队在营房驻地附近活动,接到扑火命令后,迅速出发。
3.2.2橙色预警响应
各级森林防火机构密切注意森林火情动态,带班领导要随时掌握情况,值班人员将二级森林火险等级预警警报通知到下级森林防火机构;基层各单位护林员、巡查队员、瞭望塔观察员严密监视辖区各种情况,严格制止一切违规野外用火现象;接到扑火命令后,扑火队伍和车辆在10分钟内集结出发。
3.2.3红色预警响应
各级森林防火机构高度注意森林火情动态,带班领导要主动了解掌握情况,值班人员将一级森林火险等级预警警报通知到下级森林防火机构和同级联防响应主要负责人;基层各单位护林员、巡查队员、瞭望塔观察员严密监视辖区各种情况,严格制止一切违规野外用火现象,对于重点地区、重点林区死看死守;森林消防队伍应做好一切扑火准备,接到扑火命令后,在3至5分钟内集结出发。
3.3森林火灾报告程序
发生下列森林火灾,应按照要求立即报告市应急办:一是普通森林过火面积20公顷以上;二是环京津周边和重点林区、自然保护区、文物古迹发生的森林火灾;三是 6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四是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安全的森林火灾;五是发生人员伤亡的森林火灾;六是市际交界处发生的森林火灾;七是火势凶猛,当地扑救困难,需要市支援的森林火灾。
发生下列森林火灾之一,应按照要求及时向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一是受害林地面积超过100公顷的森林火灾;二是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2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三是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四是8小时内尚未扑灭明火或隔夜未灭的森林火灾;五是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家重点林业工程区发生的森林火灾;六是省市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七是需要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协调扑救的森林火灾。八是火势凶猛,市级扑救困难,需要省支援的森林火灾。
4.森林火灾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级别
本应急预案分为四个级别响应,分别为:四级响应(Ⅳ级)由各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按照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要求,自行制定并组织实施;三级响应(Ⅲ级)由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实施;二级响应(Ⅱ级)由市森林防火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一级响应(Ⅰ级)在市应急办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
4.2应急响应启动条件与实施
4.2.1四级响应(Ⅳ级):森林火灾发生后,首先启动四级响应,按行政区域管辖范围,由火灾发生地的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本县区森林火灾扑救预案组织实施。
4.2.2三级响应(Ⅲ级):四级响应实施后4小时内森林火灾火势仍未得到有效控制;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请求支援;发生在县区、省市交界地区需要协调扑救的火灾;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确定的重点防火区发生的森林火灾;在高火险天气,市森林防火指挥部认为有必要调动周边区县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启动三级响应,由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赶赴现场,了解火场发展态势、人员兵量分布、物资储备等情况进行协调调度。调动邻近县区3至4支专业森林消防队支援扑火工作。
4.2.3二级响应(Ⅱ级):森林火灾发生后,12小时火势仍未控制;气象条件恶劣,火险等级高,扑救特别困难的过夜火;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以及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受到威胁;发生在我市重点林区、大面积人工林区及森林公园等森林植被燃烧程度极高。启动二级响应,由主管副市长(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副总指挥)、市林业局局长(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副指挥长)赶赴火场,组成协调调度组。负责指挥和协调组织各部门落实扑火力量调动、物资调配、处置紧急情况。指导、协调、监督、“前指”的各项工作,确定扑火前指的各项工作方案和扑救措施。梯级调动邻近5至6支专业森林消防队进行扑救,协调驻承部队参加扑火。
4.2.4一级响应(Ⅰ级):火场持续48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极重大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对林区居民地、重要设施构成极大威胁的森林火灾;发生在省市交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启动一级响应,由市长(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总指挥)、主管副市长(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副总指挥)、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副指挥长)、承德军分区副司令员(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副指挥长)、市林业局局长(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副指挥长) 赶赴火场,组成协调调度组。负责组织指导“前指”的各项协调工作,监督、确定扑火前指的各项工作方案和扑救措施,指挥和调度各方面扑火力量,处置紧急情况。梯级调动全市专业森林消防队进行扑救,协调驻承部队参加扑火。向省森林防火指挥部请求调动周边市专业森林消防队进行增援参加扑火。
在特殊时期及突发情况下发生森林火灾时,按相应程序,可越级启动预案响应。
4.3应急响应联动
承德军分区:负责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扑火组织、扑火训练演习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市森林防火体系建设中的固定资产投资的综合协调工作。
市教育局:负责全市中小学校森林防火宣传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火灾现场的治安秩序、安全保卫、火灾案件侦破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配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对受到火灾威胁居民的转移安置工作,组织发放救灾救济款物。
市财政局:负责森林扑火所需经费协调。
市农委:负责组织农村开展森林防火宣传。
市卫生局:负责协调火灾发生地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参与医疗救护工作,做好受伤人员的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水务部门森林防火工作和火灾发生区域直升飞机取水灭火水资源的保障工作。
市农牧局:负责放牧草(山)场的野外用火管理和控制,加强对农牧民野外安全用火的宣传教育,提高其防火意识,防止引发森林火灾。
市旅游局:负责全市旅游部门的森林防火宣传工作。
团市委:负责全市团员青年森林防火宣传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火灾现场的交通管制工作,保障救援队伍顺利到达扑火现场。
市消防支队:负责火灾发生地林区附近居民区及重要设施消防安全,及时调度设在林区的公安消防中队和其他消防队伍参加火灾扑救。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和开展市建筑周边森林防火工作。
无线电管理局:负责指导市森林防火无线通讯网络建设工作。
市安监局:负责监督检查工厂、工地等企业在用火方面防范措施,预防公厂、工地等企业违规用火引发森林火灾;发生森林火灾后负责监督指导火场扑火安全。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和森林火险等级预测预报工作;与火灾发生地气象部门共同提供火灾现场的气象信息,适时启动人工影响天气应急预案,开展人工增雨灭火作业。
移动承德分公司:做好通信保障工作,协助做好预警信息发布。
市广播电视台:负责配合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做好森林草原防火宣传工作。
联通承德分公司:负责森林草原火灾现场的有线通信保障和信息传递工作。
承德铁路车务段:负责本系统职工和列车乘客的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工作及铁路两侧的森林草原防火安全。
承德供电公司:负责火灾现场电力设施的安全。
市监察局:负责对不落实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市政府护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责任制和在火灾扑救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责任追究。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火灾扑救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
市环保局:负责全市森林景区的环境监测森林火灾后的环境变化状况。
市文物局:负责文物古迹森林防火工作。
承德日报社:负责森林火灾预防宣传、信息的报道工作。
市武警支队:负责武警承德森林火灾扑救应急分队建设与管理,森林火灾扑救应急分队的扑火技能的训练和扑火安全知识的教育,参与全市范围内森林草原火灾的组织扑救。
4.4通信联络
进入森林火灾应急响应状态的单位应向本级政府应急主管机构和森林火灾指挥部报送应急联系人、联系方式,保证通信畅通。
4.5火灾调查与评估
森林火灾发生地各有关部门及森林公安部门及有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灾后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灾情信息应及时上报本级政府和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
4.6新闻报道
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启动后,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将森林火灾监测预警情况,因火灾伤亡人员、经济损失、救援情况等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
4.7应急响应结束
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由相应级别的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解除应急响应状态的建议,报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后,发布解除应急响应状态的命令。
5.保障措施
5.1通信保障
以无线通信和卫星通信为基础,建立快速、安全、稳定、可靠的森林火灾信息通信专用网络,确保监测、预报、预警和灾情报告等信息的传输。
森林火灾现场应与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保持通信畅通;森林火灾发生地通信管理部门做好现场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
5.2应急救援保障
5.2.1应急队伍保障
各级森林消防专业队伍和驻承部队、武警部队作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随时做好支援火灾扑救的准备工作,并按照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指令开展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5.2.2交通运输保障
交警部门对森林火灾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维护道路运输秩序;市政部门及时做好城市道路的清障工作;交通运输应做好对发生森林火灾物资运输的保障工作。
5.2.3经费保障
市、县(区)政府应根据森林火灾应急工作的需要安排专项资金,为森林火灾应急力量建设和应急处置提供经费保障。市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森林防火应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
5.3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级政府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森林火灾预警信息及火灾扑救有关知识,提高群众防火自救能力。
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对各森林防火消防大队、乡镇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进行培训,并定期组织开展森林防火应急演练。
6.灾后处置
6.1灾情核实
森林火灾发生地森林防火指挥部应会同有关部门核实森林火灾评估结果,报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和本级政府应急主管机构,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6.2调查总结
森林火灾应急工作结束后,森林火灾发生地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及时对森林火灾进行全面的调查总结,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建议,报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及本级政府应急主管机构。
7.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预案的日常管理,并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情况及时修订。本预案由市林业局负责解释。
各县(区)政府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的森林防火应急预案,并报市政府备案。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7.2.1奖励
对在森林火灾预防、扑救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7.2.2责任追究
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严重影响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7.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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