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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市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

来源:政府办  作者:  审核:  发布时间:2012-06-28 09:48:15

    1、总则

    1.1目的

    为了保证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全面提高应对重大气象灾害的综合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或者避免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中国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河北省气象局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预案》、《承德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1.3.1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公共气象、安全气象、资源气象的原则。

    1.3.2坚持市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

    1.3.3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工作。

    1.3.4坚持防灾与救灾并举、以防为主的原则,做好灾前预警、灾中应急、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1.3.5坚持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形成应急合力。

    1.4 适用范围

    1.4.1本预案中的重大气象灾害,是指由于暴雨、暴雪、寒潮、大风、低温、高温、干旱、雷电、冰雹、霜冻、沙尘暴、大雾、龙卷风、台风等天气气候事件影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气象灾害。

    1.4.2与气象条件相关的有毒大气成分扩散、传染病流行等公共安全事件。

    1.4.3本预案适用于承德市行政区域内重大气象灾害(含与气象条件相关的公共安全事件,下同)的监测、预报预测、警报等应急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市政府设立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由主管副市长担任指挥长,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市气象局局长担任副指挥长,市气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农业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广播电视局、市安监局、市电力公司、承德网通公司、承德移动通讯公司、承德联通通讯公司等部门和单位为成员单位。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指挥办公室设在市气象局。

    2.2职责

    2.2.1应急指挥部职责:应急指挥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在本市发生的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组织实施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决定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重大事项。

    2.2.2应急指挥办公室职责:承办市应急指挥部的会议准备工作,督促落实应急指挥部的决定事项和领导指示精神;向应急指挥部提供启动和终止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组织气象防灾减灾的决策依据和建议;具体协调处理和及时报告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实施中的有关情况;承担其他应急预案中规定的相应职责;完成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2.2.3有关部门职责:建立相应的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流程和制度;贯彻落实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做好职责范围内灾情收集上报;按照职责分工和管理权限,做好重大气象灾害应急的有关工作。

    (1)市气象局:督促指导气象台及时做好对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和预测预报、警报的发布,及时有效地提供气象服务信息,负责气象灾害信息的收集、分析、评估、审核和上报工作,组织实施增雨(雪)、防雹等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加强雷电监测,组织实施防雷减灾工作;

    (2)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调配物资、医药用品,保证灾区生活必需品供应;

    (3)市公安局:组织协调重大气象灾害发生区的安全保卫和社会治安维护工作;

    (4)市民政局:组织核查灾害损失情况,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

    (5)市财政局:做好应急资金以及应急拨款的准备;

    (6)市建设局:组织对灾区被破坏的给排水、公共客运交通、市政设施进行抢排险,尽快恢复城市基础设施功能;

    (7)市交通局:尽快恢复被毁坏的公路、铁路等有关设施,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8)承德网通公司、承德移动通讯公司、承德联通通讯公司: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预警预报信息的及时发布,组织协调尽快恢复被毁坏的通信设施,保证通信畅通;

    (9)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及时提供水文、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环境监测等信息,对易于发生气象衍生灾害的地区和设施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加强监控,防止灾害扩展;

    (10)市卫生局:迅速组织急救队伍抢救伤员,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及时检查、检测灾区的饮水、食品等;

    (11)市广播电视局:及时播发灾害性天气气候的监测、预测预报、警报等信息,做好有关广播电视宣传动员和新闻报道;

    (12)市电力公司:负责协调电力企业应急工作和灾区电力供应保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和市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做好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各县(区)政府成立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的应对工作。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监测与报告

    3.1.1监测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是做好灾害性天气气候预测预报、警报,及时提供警报、实况和气象灾害情况的责任单位,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利和义务提供重大气象灾害情况。免费报告热线电话:8008038121。值班电话:0314-2073343、2073340

    3.1.2报告

    县、市气象局监测或收到气象灾害信息后,经审核符合中国气象局规定的重大气象灾害性天气和重大气象灾害标准后,应在2小时内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应急指挥部。

    3.2预警级别的确定

    按照灾害性天气气候强度标准和气象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程度,确定预警级别为四级: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预测预报出现台风、暴雨(雪)、干旱、寒潮(含低温冻害、大风)、高温、冰雹、雷电灾害、龙卷风等灾害性天气、气候过程,其强度达到中国气象局制定的极大、特大、重大、较大灾害性天气气候标准,或者地质灾害气象等级、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分别达到5—2级,确定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预警,分别发布红色、橙色、黄色、蓝色预警信号。同时可综合考虑防汛抗旱部门关于山洪、干旱等灾害预警级别标准。

    3.3预警的发布

    市应急指挥办公室负责在下列情况下,发布重大气象灾害预警:

    (1)省气象台发布了重大灾害性天气预报,而本地区正处在预报区域内;

    (2)市气象台做出本地区未来有重大灾害性天气过程的预报;

    (3)周边地区已出现了重大灾害性天气,有可能影响到本地区;

    (4)本区域内已出现重大灾害性天气,预报未来还将影响本地区。

    重大灾害性天气预警应通过有效快捷的手段,如手机气象短信、电话、传真、专人汇报、书面材料等向党政机关领导汇报,应急指挥部要及时通知防汛、中小学校、重点工矿企业、交通运输等部门做好相关防御准备。同时,还应通过电视、电台、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向公众发布。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

    4.1.1Ⅰ、Ⅱ级重大气象灾害发生或可能发生后,市应急指挥部作出应急部署,并将情况迅速上报市委、市政府,按照国家、省有关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各成员单位进入应急状态,启动应急响应。

    4.1.2Ⅲ、Ⅳ级重大气象灾害发生或可能发生后,应急指挥办公室做出应急部署,迅速向市应急指挥部报告,落实应急指挥部的决策部署,按有关规定做好应急处置。相关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响应。

    4.1.3重大气象灾害发生或可能发生后,各级气象局应当采取下列应急措施:

    (1)各级气象局职能部门和业务科室各岗位应急人员全部到位,实行24小时主要负责人领班制度,全程跟踪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情况;

    (2)市气象台应当主动加强与省气象台的天气会商,在中央、省气象台的业务指导下做好本市重大气象灾害的跟踪预报、预测、警报工作,同时加强对发生地或可能发生地县气象台站的天气预报、预测技术指导,及时向县气象台站发布指导产品,县气象局应主动加强与市气象台的天气会商,并根据市气象台发布的指导产品,做好重大气象灾害的跟踪服务工作;

    (3)各级气象局应当及时向上级气象局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气象灾害的发生、发展及其预报服务情况,;

    (4)市气象局应当及时将重大气象灾害信息向全市气象部门通报;

    (5)灾害发生后,各级气象局应当积极配合上级气象局迅速调派应急队伍,进入抗灾现场,做好相关的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和现场气象服务等工作;

    (6)各级气象局应当根据灾情发展情况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7)市气象局应当及时将本地重大气象灾害信息向上下游市气象局通报。

    4.1.4各级气象台站应当按照有关发布规定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话、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发布重大灾害性天气气候预报预测、警报信息。

    4.1.5 其他各部门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立即做好相应的应急启动工作。

    4.2信息共享和处理

    4.2.1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服务、灾情等信息实行分级上报,由市、县气象局归口处理,实现共享。

    4.2.2气象灾害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当快速、准确、翔实,重要信息应当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当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4.3 应急通信方式

    市应急指挥办公室应当会同网通公司等部门,保证市、县气象局24小时通信畅通,并将值守电话和辅助通信方式向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报告。

    参与重大气象灾害应急的各有关单位应当保证通信畅通,并将值守电话和辅助通信方式向本级气象主管机构通报。

    4.4气象灾害评估

    4.4.1 重大气象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气象灾害评估。

    4.4.2 跨行政区域的重大气象灾害评估由共同的上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或者其指定的单位负责。

    4.4.3 重大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及时上报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

    4.4.4 重大气象灾害评估结果可作为重大气象灾害救助、赔偿的依据。

    4.5 新闻发布

    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市应急指挥办公室应当按照有关新闻发布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重大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信息等。

    4.6 应急结束

    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终止,由授权启动该级应急预案的市应急指挥部根据灾害性天气发生、发展趋势信息和灾情发展情况,决定是否终止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决定终止,应当及时向上级应急指挥办公室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下级应急指挥部门通报。

    5、后期处置

    5.1 气象灾害成因分析

    市应急指挥部要及时组织专家对重大气象灾害成因进行分析,并报本级人民政府。

    各级气象台站应当及时进行灾害性天气预报、预测技术总结和服务情况、效果分析,并报送上级气象主管机构。

    5.2 灾害保险证明

    各级气象台站应当主动为保险机构办理受灾人员和财产的保险理赔事项提供准确的灾情信息证明。

    6、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装备保障

    6.1.1 市应急指挥办公室要会同网通公司等有关部门,以现有的气象通信网为主体,建立跨部门、跨地区,有线和无线、地面和卫星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稳定可靠的气象信息通信系统。

    6.1.2 建立反应快速、灵活机动的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通信系统,确保应急期间通信畅通。

    6.1.3 市应急指挥部要根据需要,组织各级气象台站在抢险救灾现场建立移动式气象监测站或现场气象服务保障系统,为防灾减灾工作提供气象保障。

    6.1.4 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重要通信设施、传输线路和技术装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配置备份系统,建立健全紧急保障措施。

    6.2 技术储备与保障

    6.2.1 市应急指挥部应当建立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咨询机制,在省局重大气象灾害应急专家的指导下,为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6.2.2市应急指挥部应当依托相应的气象业务机构,建立相关的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应急技术支持系统。组织相关机构和单位开展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预测和应急处置技术研究,做好重大气象灾害应急技术储备。

    6.3 宣传、培训和演习

    6.3.1市应急指挥办公室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等各种媒体,加大对防御重大气象灾害的宣传。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做好本地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防御重大气象灾害意识和自救互助能力。

    6.3.2市、县应急指挥办公室应当对本级应急工作人员进行应急管理等方面的培训,组织本部门人员开展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演。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可根据自身实际,做好重大气象灾害应急知识培训、演练。

    7、附则

    7.1 奖励与责任追究

    7.1.1 奖励

    对在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因参与重大气象灾害应急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7.1.2 责任追究

    (1)有关气象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四十条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2)发生重大气象灾害后,有关部门谎报灾情或者知情不报,或者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或者拒不配合、阻碍、干涉灾情收集和救助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7.2 预案管理和更新

    本预案由市气象主管机构根据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制定的预案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对本预案进行适时评审和修订,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发布。

    7.3 发布实施日期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