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有效处置我区辖区内发生的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双滦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因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二、组织体系及职责
(一)双滦区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区政府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指挥长,区国土资源局、公安分局、民政局、财政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林水局、农牧局、卫生局、电力分中心、移动双滦分公司、联通双滦分公司、电信双滦分公司等有关单位的负责同志任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国土资源局。
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建立健全处置地质灾害工作制度和部门联动机制;负责指挥、协调和组织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做好地质灾害的处置工作,帮助协调解决地质灾害处置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负责组织地质灾害应急调查,按有关规定界定地质灾害防治责任;督促、检查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落实情况。
(二)区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在指挥部的统一指导、协调下,做好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处置工作需要配合区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有关工作。
1.区国土资源局:承担处置地质灾害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预警体系、值班制度和灾情速报制度;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按有关规定向区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灾情信息;建立健全地质灾害抢险排危专业队伍;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抢险、救助的部署、监督和技术指导工作;组织地质灾害调查,按照有关规定向区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地质灾害调查和处置结果。
2.区交通运输局:组织力量抢修因灾损坏的交通公路设施,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路线的畅通;在危险路段设立警示标志;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以及撤离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
3.区林水局:组织和督促开展水库库周、水利设施沿线地质灾害的抢险、救助工作;及时向区地质灾害工作领导小组、国土资源局和有关乡、镇政府通报降雨信息、汛情动态。
4.区住建局:组织开展对危及建筑行业、城镇等地域内的地质灾害隐患和险情进行巡查、检查,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负责管理建筑活动中地质灾害隐患的预防和治理工作,对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隐患,监督致灾责任人进行治理。对于在建工程,要通知施工单位,工棚、办公区、宿舍等禁止建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同时对开山建设部位加强监测,防止危险发生,并提醒群众及时采取避让措施,指导群众安全转移,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组织抢修因灾受损的市政公用设施,尽快恢复供热、供气等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生活的工程设施。
5.区民政局:及时掌握灾民安置动态,组织调运救灾物资,协助灾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设置避险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妥善安置和救济灾民;及时向区地质灾害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灾民救助和安置情况。
6.区卫生局:组织医疗和卫生防疫队伍,调集必要的卫生医疗器械、药品,及时赶赴灾区投入抢救治病和防疫工作;及时向区地质灾害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医疗救助和防疫情况。
7.区公安分局:做好社会治安治理工作,防止因地质灾害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发生。
8.区农牧局:组织人员在灾区加强灾后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对动物疫情的监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暴发流行;组织有关单位对灾区的农业野生植物资源进行抢救,并就地质灾害对农业环境的影响进行评估。
9.区环保分局:做好灾区环境污染的应急监测工作,提出环境污染消除和治理的建议并监督实施,防止环境污染进一步扩大或转移,发布灾情造成环境污染的有关信息。
10.区教体局:协助事发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修复损毁的校舍或者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11.区安监局:负责区内矿山、选厂、尾矿库等生产活动区域地质灾害的隐患排查和防治工作;协调组织工矿企业搞好地质灾害防治和抢险救灾工作。
12.区文旅广新局:负责督促旅游景区管理单位对危及旅游设施和游客安全的地质灾害进行排查、巡查和监测、治理。当旅游景区发生地质灾害时,组织、协调做好人员转移、救助和安置工作。
13.区供电分中心:组织对灾区进行电力抢修,恢复电力供应,全力保障灾区医院、重点工程、市政设施、军事等重要用户的电力供应;及时向区地质灾害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电力供应和抢险情况。
14.移动双滦分公司、联通双滦分公司、电信双滦分公司:负责尽快抢修损毁的通信设施,保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的信息通信畅通。
15.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参与抢险、救助工作。
三、响应机制
(一)地质灾害分级
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大型:因灾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中型:因灾死亡3人(含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二)分级响应原则
处置地质灾害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1.省人民政府负责特大型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2.大型地质灾害由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应急处置工作,省有关部门会同区市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中型地质灾害由区市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工作,省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支持、配合。
4.小型地质灾害由当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应急处置工作。
四、监测和预报
(一)地质灾害监测。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加快地质灾害预警体系建设,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建设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形成覆盖全区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要加强协调、指导,逐步建成与全局防汛网络、监测网络互联,连接区、镇、村三级的地质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及时传递地质灾害险情和汛情信息。
(二)灾情预报。区国土资源局要加强与区林水局的联系,联合开展地质灾害预警预报,及时向各相关部门通报汛情和地质灾害预警等信息。国土资源局及林水局要将降雨信息和防灾要求通知到乡镇(街道)、村(社区)和重要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负责人、监测人,并下发“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对照“明白卡”,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地质灾害预报由区国土资源局会同区林水局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禁止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险情。
(三)灾情上报。区国土资源局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建立健全灾情速报制度,保障紧急情况信息报送渠道畅通。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后,要立即核实情况,并向区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对属于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的,在向区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的同时,还应直接报告市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
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国土资源局报告。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村(居)民以及其他人员安全转移,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险疏散。
五、应急处置工作
地质灾害发生后,区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诱发因素、灾害体规模等,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处置,同时将灾情向区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报告,并立即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及时组织地质灾害灾情调查,并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六、善后处理工作
(一)地质灾害发生后,区应急指挥部负责做好灾区群众的思想工作,稳定群众情绪,组织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尽快恢复生产,及时部署地质灾害治理工作,组织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的群众避让搬迁,协调处理善后工作。区民政局等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做好救灾物资调配和灾民安置工作。宣传部门要加强协调和指导,组织协调新闻单位及时、准确、客观地报道抢险救灾的工作情况。
(二)因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应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三)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对不及时按本预案报告地质灾害灾情信息,不服从指挥调度,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和重大影响的,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应急保障
(一)应急队伍、资金、物资、装备保障。地质灾害易发区的乡镇、街道应组建民兵等应急抢险队伍,并组织应急抢险队伍有针对性地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演练,确保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或发生地质灾害灾情时救助手段及时到位。各乡镇、街道要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必要的抢险救灾专用物资,保证抢险救灾时物资的供应。
(二)技术保障。我区共享使用市国土资源局建立的“地质灾害应急专家库”,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或发生地质灾害灾情时,及时申请市国土资源局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持。
(三)宣传和培训。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公众防灾、救灾知识的宣传和培训,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区国土资源局要定期组织对地质灾害监测人员的培训,提高地质灾害监测人员的监测和预警、预报水平。
八、附则
区国土资源局负责根据具体情况对本预案进行更新,并报区政府批准。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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