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双滦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河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承德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承德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和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辐射事故应对工作按照《承德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承德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执行。
(四)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立即自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五)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
二、组织指挥体系
(一)区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区级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组织体系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由领导机构、日常工作机构、区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及技术支持单位、专家咨询机构等共同构成。
区政府统一领导全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应对的指导协调、调查处理和环境应急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当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区政府成立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及工作组职责见附件2。
对需要市级层面协调处置的跨区级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由区政府向市政府提出请求,或由区环保分局向市环保局提出请求。
(二)乡(镇)、街道、园区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各乡(镇)、街道、园区负责本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成立相应组织指挥机构。区内跨乡(镇)、街道、园区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由有关乡(镇)、街道、园区共同负责,或由区政府协调、调查处理。
发生超出事发地乡(镇)、街道、园区处置能力的突发环境事件时,根据事发地乡(镇)、街道、园区的申请或实际工作需要,由区政府突发环境事件组织指挥机构派出工作组,参与事发地乡(镇)、街道、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区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三)现场指挥机构
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后,区指挥部及时启动本预案。同时,到达事发地成立现场指挥部,进行现场指挥,立即组织开展环境应急监测,认真了解现场的情况,根据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应急处置的需要,研究提出各种应急处置方案并及时组织实施。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三、监测预警
(一)监测和风险分析
区环保分局及其他有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安监、交通、公安、住建、水利、农业、卫生、国土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应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环保部门。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环保部门。
(二)预警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环保、水利、林业、国土等部门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区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区相关部门和单位。区政府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自行发布或报请上级政府发布预警公告。预警分为四级,预警级别从轻到重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分别代表可能发生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颜色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1.区政府根据接报信息和专家分析,实地了解情况后,发布蓝色预警公告,表示可能发生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2.区政府根据接报信息和专家分析,进一步核实情况后,报请市政府同意后,由市政府发布黄色预警公告,表示可能发生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3.市政府根据区政府上报信息和专家分析,进一步核实情况后,报请省政府同意后,由省政府发布橙色预警公告,表示可能发生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4.市政府根据区政府上报信息和专家分析,进一步核实情况后,报请省政府同意后,由省政府报请国家应急指挥机构同意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政府发布红色预警公告,表示可能发生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预警公告的内容主要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名称、预警级别、预警区域或场所、预警期起止时间、影响估计、拟采取的应对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公告发布后,需要变更预警内容的应当及时发布变更公告。
(三)发布预警公告方式
区政府根据预警级别,及时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警报器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对精神病人等特殊人群,医院、学校等特殊场所以及报警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四)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预警级别,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必要的健康防护措施。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环境监管。
4.舆论引导。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五)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区政府或其授权的有关部门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后,应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四、信息报告与通报
(一)信息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送以政务值班系统为主渠道。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机构和区环保分局是受理报告和向上级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责任主体。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必须立即采取应对措施,立即向区政府及区环保分局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也可向区公安分局报告,区公安分局接报后应立即转达区环保分局。因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及时通报区环保分局。区环保分局必须设置24小时值班电话。
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区政府应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将有关情况向市政府应急办和市环保局报告。根据工作需要,发生地乡镇、街道可以同时直接向市政府应急办和市环保局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种类,污染物质和浓度,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隐患,参加应急处置有关部门的到位情况,已经采取的措施和下一步的处置方案,需要解决的问题和请求帮助解决的问题等。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分为基本情况报告和后续情况报告。基本情况报告要做到快速准确,后续情况报告要做到系统全面。有关法律、法规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二)信息通报
区环保分局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共享系统,在可能发生或者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除另有保密规定的,要及时通报所采取的措施、对策等情况。
如突发环境事件如涉及或影响到相邻县区,可能或已经发生一般(Ⅳ级)、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时,经市政府批准后,区政府负责及时通报相邻县区。
如突发环境事件中有外籍人员或港澳台同胞伤亡、失踪、被困时,区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通报区政府外侨办,由区政府外侨办向市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相关事宜。
五、应急响应
(一)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区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初判发生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区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并负责处理,市政府应急办和市级有关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指导、协调。
初判发生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区政府负责做好先前处置工作,市政府启动本级预案,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初判发生重大(Ⅱ级)或特别重大(Ⅰ级)环境事件,区政府负责做好先前处置工作,市政府接报后迅速启动本级预案进行处理,同时由市政府办公室向省政府应急办报告详细情况,报请省政府启动《河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二)响应措施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1.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区环保分局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区政府应组织制定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防渗漏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2.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地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和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保障食物、饮水、住宿、衣物、保暖、医疗等应急物资供给。
3.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应急监测
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组织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5.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时段区内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等。
6.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通过区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7.维护社会稳定
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8.国际通报和援助
如需向国际社会通报或请求国际援助时,由区政府向市政府提出申请。
(三)响应终止。
1.应急结束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即满足应急结束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有效控制,事件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2.应急结束的程序
(1)现场指挥部确认终止时机,或事件责任单位提出,区指挥部批准。
(2)区指挥部批准后,宣布解除预警和应急措施,转入正常工作。必要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的信息。
六、后期工作
(一)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二)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区环保分局牵头,可会同监察机关及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三)善后处置
区政府要及时组织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七、应急保障
(一)技术队伍保障
各级环境应急监测队伍、公安消防部队、大型国有骨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有关方面应急救援队伍等力量,要积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处理等工作。发挥环境应急专家组作用,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定、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区政府及企事业单位要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安全知识培训和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强化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二)通信保障
区工信局、联通公司双滦分公司、移动公司双滦分公司、电信公司双滦分公司负责做好通信与信息保障工作,各有关部门给予积极配合。
区政府及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逐步建成针对性、实用性强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通信联络专业系统。条件成熟时,建成全区统一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通信联络系统。
(三)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区政府及区各有关部门负责做好现场救援和抢险装备保障工作。同时要建立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数据库。数据库应当载明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类型、数量、性能、存放位置等。
应急装备拥有单位应当切实加强对应急装备的维护、保养,科学规划存放地点,确保装备性能完好,并定期进行调试,及时更新补充。执行应急任务时,必须对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进行必要的检查,并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跟踪服务。区政府及区各有关部门要调查并掌握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现状,建立科学规范的登记管理制度,并针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救援可能遇到的情况,有计划地购置、储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
(四)交通运输保障
交警三大队、区交通局等有关部门认真做好突发环境事件交通运输保障工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快速、高效、顺畅的交通运输保障。
应急交通运输保障的相关责任单位要全力以赴,确保应急工作所需的物资、器材和人员等按时输送到指定位置。
(五)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计局及有关部门认真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充分整合医疗卫生资源,合理布设和建立急救站,充分发挥疾病控制监测网络优势,积极为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提供救治、防疫等医疗卫生保障。
(六)治安保障
区公安分局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治安保障工作。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及设备的安全防护,及时疏散受灾群众,确保应急处置工作有序进行。
(七)物资保障
区发改局、区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当地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
(八)经费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区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同时,积极争取市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和物资支持和争取中央、省及有关部门的支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资金监管,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益。
(九)保险保障
区政府应重视保险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工作中的重要作用,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积极参加事故保险。支持和鼓励保险公司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保险业务。
(十)社会动员保障
区政府负责做好社会动员保障工作。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区政府应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社会动员,组织和动员机关、企事业单位、解放军、武警部队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和支持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
(十一)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区发改、规划、人防等有关部门做好紧急避难场所保障工作。要把避难场所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逐步建成一批设施完备、布局合理、能够满足人员紧急疏散的避难基础设施,为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提供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在中心城区可以将公园、广场等市政公共设施和各类人防工程的建设和改造相结合,预留避难场所建设场地,完善紧急避难功能,增强应急避难能力;在农村,可结合本地地形、地貌特点,在方便群众生活并较为安全的地方开辟临时避难场所。
(十二)技术储备保障
区环保分局牵头负责做好技术储备保障工作,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及处置技术的研究开发。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依托有专长的专业技术人员,组建多形式、多层次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专家组,为处置突发环境事件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积极鼓励和支持有关机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技术研究,密切跟踪和掌握国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技术的发展趋势,加强技术储备,不断提高应急处置技术水平。
八、附则
(一)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环保分局牵头制定,报区政府批准。
随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订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在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区环保分局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报区政府批准。
预案实施后,区环保分局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适时组织评估与修订。区政府制定或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完成后15日内向省环境保护厅和市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二)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环保分局负责解释。
(三)预案施行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