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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滦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来源:  作者:  审核:  发布时间:2017-02-21 09:42:09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双滦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机制,统筹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提高应对能力,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减缓重污染天气程度,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方案。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关于印发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16〕178号)《关于印发承德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承市政办字〔2016〕28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
(三)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双滦区境内,由区政府负责协调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四)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全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强化协同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明确责任。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厘清工作重点、工作程序,奖惩并举,严格落实工作职责,确保应急响应工作各环节有人、有据、有序、有效执行。
部门联动。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各自专业优势,综合采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及参与意识。
(五)方案体系
《双滦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是区政府专项方案,区政府相关部门和区内相关企业的操作方案共同构成此专项方案体系。
二、组织机构和职责
(一)双滦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挥、组织、协调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检查评估等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环保工作副区长担任。
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政府新闻办)、区委组织部、区政府应急办、区法制办、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国土资源局、区教育局、区卫计局、区环保分局、区工信局、区城管局、区公安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农牧林业和水务局、区森林公安局、双滦供电分中心、各乡镇(街道)、经开区(园区)管委会(管理处)。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见附件1。
(二)双滦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落实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督导各成员单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分析、总结;指导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承担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督导考核组。由区大气办、区督考办、区环保分局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负责对乡镇、街道、园区和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响应等职责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及时反馈有关情况并对履职不到位的提出问责处理意见。
三、预警分级
按照重污染天气的发展趋势和严重性,将预警划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蓝色预警、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蓝色预警:预测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24小时均值,下同)>2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且出现AQI日均值>300的情况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及以上,且AQI>300日均值将持续2天及以上时,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并将持续1天及以上时。
四、应急响应
接市预警信息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相关乡镇、街道、园区、部门和企业按照《双滦区重污染天气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和各自应急操作方案采取应急措施。接市预警解除信息后,应急响应终止。
(一)应急响应分级及内容
应急响应分为四个等级,由低到高顺序依次为Ⅳ级应急响应、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Ⅰ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蓝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Ⅳ级响应;
当发布黄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Ⅲ级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Ⅱ级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Ⅰ级响应。
应急响应的内容包括公众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二)应急响应启动
接市预警信息后立即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
(三)应急响应措施
1.Ⅳ级响应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①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
②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③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和企事业单位等,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天可适当将空调调高1-2℃,冬天可适当将空调调低1-2℃。
②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③生产过程中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自觉调整生产周期,减少污染物排放。
2.Ⅲ级响应措施
在执行Ⅳ级应急响应措施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①根据重污染程度由教育主管部门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②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②倡导排污单位加强管理,主动减排,可在排放达标的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有污染排放的生产工艺的生产时间。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机动车限行措施。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城市主城区内全天或白天禁止重型和中型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
②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等措施,在现有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基础上,最低减少20%的大气污染排放量;也可采取轮流停产、限时停产、限产等方式实现应急减排目标。
③矿山开采、矿石破碎企业(设施)和水泥、粉煤灰等粉磨站停止生产,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原材料运输。
④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
⑤除应急抢险外,建成区停止所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
⑥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要干道增加机扫、吸扫等清洁频次。
⑦所有企业露天堆放的散装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⑧城市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3.Ⅱ级响应措施
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根据重污染程度由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中小学、幼儿园可采取弹性教学,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应急强制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自觉停驶2003年12月31日前注册的燃油机动车。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机动车限行措施。除根据实际和相关政策核准的邮政快递车、残疾人专用车、新能源汽车和其他特定车辆外,城市主城区对机动车采取2个车牌尾号一组轮换限行的方式,限制主城区20%的机动车通行,限行车辆尾号与北京市保持一致,结合实际规定每日的限行时间,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加大公共交通运力,有条件的可减免公交乘车费用。城市主城区,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和车辆停止使用。
②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等措施,在现有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基础上,最低减少30%的大气污染排放量;也可采取轮流停产、限时停产、限产等方式实现应急减排目标。
③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
4.Ⅰ级响应措施
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公众防护措施
当接到红色预警且AQI日均值达到500时,在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有条件的学校可采取停课措施。对已经到校的学生,学校可安排学生自习;对未到校的学生,学校可通过远程教育等方式,安排学生在家学习。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自觉停驶2005年12月31日前注册的燃油机动车。
(3)强制性减排措施
①机动车限行措施。除执行Ⅱ级应急响应不受限行措施机动车外,城市主城区所有非营运机动车实行单双号通行(单号单日通行,双号双日通行,尾号是字母的以最后一个数字为准)。加大公共交通运力,有条件的免除公交乘车费用。
②工业企业按照“一厂一策”采取降低生产负荷、停产、加强污染治理等措施,在现有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基础上,最低减少40%以上的大气污染排放量(按照附件5进行);也可采取轮流停产、限时停产、限产等方式实现应急减排目标。
③火电、钢铁、焦化、水泥等原材料用量大的企业,停止原材料机动车运输。
④城市主城区及以外3公里范围内,以柴油为燃料的非道路工程机械停止使用,大型运货柴油车辆绕行城市最外侧环线,限行范围及路线由交警部门制定公布。
⑤除应急抢险外,停止所有施工工地和建筑工地作业(电器、门窗安装等不产生大气污染物的工序除外)。
5.激励措施
重污染天气期间,对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民生项目,能够稳定达到国家或省规定的超低排放限值的企业,除火电以外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能够稳定达到现行标准限值30%及以下的企业,按照环境保护部印发的《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要求、根据《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和《石化行业VOCs污染源排查工作指南》完成VOCs泄漏检测与修复、并通过环保部门验收的石化企业,以及煤改气、煤改电的玻璃和铸造企业(在大气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的情况下),纳入免于停产企业名单,在Ⅲ级及以上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停止原材料机动车运输,可不采取停产、限产措施。
达到承德市政府公示的“绿色”建材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治理目标的企业,在Ⅲ级及以上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停止原材料机动车运输,可不采取停产、限产措施。
免于停产企业名单由区大气办汇总后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认定。
鼓励企事业单位实时关注空气质量预报信息,根据天气变化趋势合理安排生产周期和原材料运输,重污染天气期间尽最大可能减少污染物排放和车辆运输。鼓励企业在采暖期尽量降低生产负荷,可安排设备大修、炉窑冷修等工作,减少采暖期大气污染物排放。对主动安排在采暖期进行停产、限产的企事业单位,区政府在财政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
6.补充说明
区域或全省应急响应时,按照要求采取应急减排措施,当污染达到相应级别时,再采取公众防护措施(公众防护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可分开执行)。当紧急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时,当天不采取机动车限行措施。
在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有关车辆限行措施中,军队、警务、环境执法、消防、急救、抢险、邮政(快递)、保险勘验救援、民生保障、环卫作业车辆和单位通勤车、公交车、出租车、纯电动车辆、燃气车辆可不执行限行措施。对个人、家庭两部以上车属同组限行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为其中一部车办理号牌变更服务。
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主要指生产过程中排放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和VOCs气体的工业企业。涉及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业企业,应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增强应急减排措施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可核实性。
当紧急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时,从预警发布至预警解除时间在48小时(含)以内,因生产工艺特点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到位需要12个小时及以上,且在减排措施落实过程中污染物排放浓度波动较大,排放浓度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应向市政府作出书面说明,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不采取停产、限产措施;如出现重污染天气持续情况,企业应立即采取停产、限产等减少污染物排放措施,实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目标。
在Ⅲ级及以上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协同处置生活垃圾的窑炉,可不采取停产、限产措施,但应采取大气污染物应急减排置换的方式,实现应急减排目标;由于生产工艺特点不能停止生产,以及停产、限产不能实现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的企业,要做到大气污染物应急减排最大化,并停止原材料机动车运输。
重点建设项目和环境治理工程,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不停止施工。对于建筑施工工地水泥浇筑等不能间断的工序,可在完成本工序后停止施工。
五、保障措施
(一)责任落实
区大气办及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接到预警指令后,应按照实施方案及部门操作方案要求立即组织开展应急响应。区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承担属地重污染天气应急主体责任,组织辖区相关职能部门、企业严格执行措施,组织督查抽查;成员单位加强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各项措施的实施,同时要加强重污染天气期间施工扬尘、渣土车遗撒、工业停限产、车辆限行等措施的检查力度。
(二)信息发布与宣传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相关单位及媒体依据实施方案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响应工作宣传。全面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应急响应措施,密切关注舆论,及时积极正面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切,动员社会参与,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充分发挥各类媒体的作用,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手机等渠道发布预警信息,方便公众及时了解重污染天气情况及相关应急措施,加强自身健康防护,引导公众支持参与改善空气质量的行动。
凡向社会提供信息服务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免费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解除信息,以及公众防护、倡议性减排措施等相关信息。
(三)公众监督
建立公众监督检查机制,制定奖惩制度,通过网络平台、热线电话等多种渠道,鼓励公众对企业停产限产、机动车限行等应急响应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实名举报,经核查属实的给予奖励,对散布谣言并造成恶劣影响者进行责任追究。
六、信息报告
重污染天气Ⅲ级及以上应急响应结束2日内,各成员单位按要求及时将应急响应工作开展情况上报区大气办,经汇总后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报送本次应对工作信息。内容包括预警级别、主要污染物、应急响应终止情况、应急响应措施总结等,并填写《双滦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统计表》。
七、应急保障
(一)经费保障。区政府逐步加大重污染天气资金投入力度,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与救援、监督检查,以及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应急技术支持和应急演练等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二)物资保障。区大气办要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成员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三)通信与信息保障。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应急人员通信信息库,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制定应急信息通信系统及维护方案,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四)医疗卫生保障。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所致疾病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库,并按照预案做好患者诊治工作,确保应急状态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加强相关医疗物资储备与应急调配机制建设。以易感人群为重点,加强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常识宣教。
(五)制度保障。各有关成员单位应进一步加强重污染天气工作制度建设,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操作方案,重点建立健全工业大气污染源减排、机动车限行、道路和施工工地扬尘管理、社会动员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机制。
八、方案管理
(一)方案宣传。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强应急响应实施方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事件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二)方案培训。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培训制度,根据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
(三)方案演练。定期组织应急响应实施方案演练,编制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演练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相关程序、措施的改进建议。结合每年秋、冬季第一次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开展演练。
九、附则
各成员单位要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操作方案并向区大气办备案。
钢铁、焦化、水泥、玻璃、铸造、化工、危险废物处置(利用)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及“高架源”企业的操作方案,通过工信、安监、环保部门专家评审后,向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省环境应急与重污染天气预警中心)备案;其它企业的操作方案通过市政府指定部门现场核定后,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办公室备案,以上工作由区环保分局组织相关企业实施。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