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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部门名称(盖章)双滦区民政局 
    
        
            |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 1 | 社会团体以及社团分支机构登记、变更、注销 | 负责对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以及年检等工作; | 社政股 | 4044153 |  
            | 2 | 民办非企业登记、变更、注销 | 负责对民办非企业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或者备案以及年检等工作; | 社政股 | 4044153 |  
            | 3 | 城乡低保 | 对申请的享受低保的人员及家庭,进行核查,按时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 低保股、低保核查认定中心 | 4044134 |  
            | 4 | 城乡大病医疗救助 | 对申请的大病救助的人员及家庭,进行核查,按时发放大病医疗救助资金 | 优抚农救股、低保核查认定中心 | 4044157 |  
            | 5 | 临时救助 | 对申请的临时救助的人员及家庭,进行核查,按 发放临时救助资金。 | 优抚农救股、低保核查认定中心 | 4044157 |  
            | 6 | 孤儿、困难儿童保障服务  | 对孤儿及困境儿童提供分类保障制度,按时发放生活补贴。 | 社政股 | 4044153 |  
            | 7 | 救灾减灾 | 及时核查统计上报灾情,指导灾区生产自救。及时为受灾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 | 优抚农救股 | 4044157 |  
            | 8 | 婚姻登记 | 为群众办理结婚、离婚登记,补领结婚证、离婚证,出具(无)婚姻记录证明。 | 婚姻登记处 | 4044151 |  
            | 9 | 收养登记 | 办理的收养登记、解除收养登记、补发收养登记证和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 社政股 | 4044153 |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表   1、社会团体监管 为加强对全区社会团体的监管,促进全区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区民政局登记的社会团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 监管社会团体的活动是否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具体包括下列事项: (一)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是否存在不合法行为; (二)社会团体是否依法进行变更、注销登记; (三)社会团体法人治理结构是否符合要求; (四)社会团体业务活动是否接受有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指导部门的指导; (五)社会团体是否依据法律、法规从事活动; (六)未经登记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是否擅自以及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七)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或被撤销后,是否按时上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八)社会团体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年度检查; (九)社会团体是否按规定进行备案。 三、监督检查方式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社会团体每年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报送区民政局,接受年度检查。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将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直接报送区民政局,接受年度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以集中检查、上门检查等多种形式进行年检。年检过程中,可要求社会团体就年度工作报告中涉及的问题进行补充说明。 五、监督检查程序 1、下发通知。每年年初下发开展全区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通知,要求社会团体接受检查。 2、实施检查。社会团体在规定时间内向区民政局报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 3、作出结论。根据年度工作报告,发现社会团体存在的问题,并作出年检结论。 4、责令整改。责令年检不合格的社会团体进行限期整改。 5、依法处理。根据发现的问题以及年检情况,依法对社会团体进行相应行政处罚。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全区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区民政局予以撤销登记。 (二)全区社会团体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区民政局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民办非企业单位监管   为加强对全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管,促进全区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有序发展,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区民政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监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是否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具体包括下列事项: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是否存在不合法行为;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依法进行变更、注销登记;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是否符合要求;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活动是否接受有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指导部门的指导;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依据法律、法规从事活动; (六)未经登记以及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擅自以及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七)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或被撤销后,是否按时上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八)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接受年度检查; (九)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按规定进行备案。 三、监督检查方式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每年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报送区民政局,接受年度检查。直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将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直接报送区民政局,接受年度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以集中检查、上门检查等多种形式进行年检。年检过程中,可要求社会团体就年度工作报告中涉及的问题进行补充说明。 五、监督检查程序 1、下发通知。每年年初下发开展全区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通知,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检查。 2、实施检查。民办非企业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区民政局报送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 3、责令整改。责令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限期整改。 4、依法处理。根据发现的问题以及年检情况,依法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相应行政处罚。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全区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区民政局予以撤销登记。 (二)全区民办非企业违反相关规定,由区民政局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3、救灾救济工作监管 为加强对救灾救济工作的管理,规范灾后救助行为,促进灾害救助工作有序发展,特制定如下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辖区内救灾救济管理事项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辖区内对基本生活受自然灾害严重影响,提供生活救助的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救助工作的组织,救灾预案的实施,灾情统计管理; (二)救灾资金的申请、办理、拨付; (三)灾后救助及恢复重建的监督。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开展救灾资金专项检查; (二)采取公开资金救助对象、救助程序、救助时段、救助金额的方式接受社会监督,公布监督举报电话; (三)监督检查救灾预案的应急演练。 四、监督检查措施 采取入户走访核查,实地查看,接受举报等措施进行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确定检查范围,下发通知; (二)制定检查实施工作方案,下发通知; (三)组织实施检查,对申请救灾资金救助的程序进行监督。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救灾资金未按程序操作的,责令其进行整改。 (二)对群众有反应的张榜公布对象,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给予补助,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补助资格。   4、社会救助工作监管   有效开展社会救助是民政部门的重要职责,为切实保障社会救助工作的准确性,特制定如下监管措施。 一、监督检查对象 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及经办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家庭。 二、监督检查内容 依法监督工作人员执行政策情况,依法对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分配、管理和使用实施监督。 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人员家庭情况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开展专项检查; (二)采取公开资金救助对象、救助程序、救助时段、救助金额的方式接受社会监督,公布监督举报电话;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通过向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群众评议、实地查看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二)通过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等单位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代为查询、核对其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方案。确定检查时间、检查范围、检查内容及检查要求。 (二)实施检查。对救助审批程序,救助资金发放等内容进行监督检查。 (三)整改落实。对存在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及时退出,对村民反应困难的且未纳入保障的家庭进行查看,经核查确实符合条件的,及时给予办理,确保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二)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家庭不予审批,对于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发现不符合的及时取消救助。 (三)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要及时增加或者减少相应救助金额或者项目;不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停止救助。                                         5、养老机构监管       为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规范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加强对养老机构的监管,特制订如下监管措施。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区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养老机构是否按照服务协议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二)养老机构提供的服务是否符合养老机构基本规范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规范;     (三)是否为老年人建立入院评估制度,做好老年人健康状况评估,并根据服务协议内容和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实施分级分类管理;     (四)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卫生、财务、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制定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并予以公开;     (五)依照其登记类型、经营性质、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护理等级等因素确定的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是否公开,并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价格管理有关规定;     (六)是否按照有关规定接受、使用捐赠物资,接受志愿服务;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专项检查。检查方式为听取汇报或实地查看等方式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二)不定期监督检查。根据对养老机构管理的举报和投诉,进行调查核实、处理,及时纠正养老机构的违规违法行为。 四、监督检查措施 通过向通过入户调查、群众评议、实地查看等方式,对养老机构进行调查核实。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方案。确定检查时间、检查范围、检查内容及检查要求。 (二)实施检查。管理机关在养老机构完成自查的基础上,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核查。 (三)整改落实。组织相关部门督促辖区内养老机构认真进行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    六、检查结果处理 根据检查情况对存在问题的养老机构进行责令整改、立案调查,并视违法程度等依法处理。                               6、宗教活动及场所的监管   为了加强对宗教活动及场所的监督管理,依法打击违法宗教 活动和非法宗教活动场所,特制订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区宗教活动及场所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已登记宗教活动及场所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 定。主要检查下列事项:  1、是否存在未依法申报登记宗教活动场所的行为;  2、是否存在未依法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新建建筑物的行 为; 3、是否存在未依法举办宗教教职人员和义工培训班的行为;  4、是否存在未依法举办宗教活动的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采取日常巡查、专项督查和全面检查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区民宗局会同各乡镇(街道)负责检查,通过实地走访查看等方式进行日常巡查或抽查; (二)听取宗教活动或场所相关情况的汇报; (三)查阅相关文件资料。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安排开展宗教活动及场所法制监督; (二)实地进行查看; (三)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宗教活动或场所有违法情形的,根据情况依法做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纠错措施。 (二)根据职权范围,可以向上级有关部门建议撤销行政许可。                                     7、双滦区城乡低保工作监督管理办法 根据《承德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绩效评价办法》(承市民字[2014]6号)、《承德市bet365账号被限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双滦区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通知》双滦政办〔2014〕34号文件精神,结合双滦区城乡低保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城乡低保自2014年8月起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 二、民政局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城乡低保工作管理实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上报到区督考办,纳入双滦区乡镇年度考核指标体系。 三、绩效考评的范围是各乡镇、街道城乡低保的全面工作。重点考核各乡(镇)、街道城乡低保的审核、审批程序及群众对低保工作的满意程度。 四、城乡低保工作绩效评价指标内容、评分标准和分数等指标体系详见《双滦区城乡低保工作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表》。 五、各乡(镇)、街道城乡低保的审核、审批程序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严格执行民主评议制度、公开公示制度,严格执行审核、审批岗位责任制,执行谁审核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         8、关于规范农村五保供养、困难群体医疗救助、临时救助运行监督检查办法 为保证农村五保供养、困难群体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方面行政权力的顺利下放,行使过程规范、科学,办理结果公正、合法,防止和及时纠正行权过错行为,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监督对象。各乡镇街道有关五保供养、困难群体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方面明确的行权责任人。(各乡镇街道要把这个人明确并且固定) 第二条 监督检查范围。 1、       有关农村五保供养、困难群体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方面的政策、法规贯彻落实情况; 2、       有关农村五保供养、困难群体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方面行政权力在审查、审核、审批过程中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3、       根据举报、申诉需要进行核实、检查的事项; 4、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第三条 监督检查方法和时间。 监督检查按照抽查、定期检查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原则进行。抽查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进行;定期检查在每年的6—8月之间进行一次;年度考核按照考核标准在每年的12月至第二年的2月之间进行。对于举报、申诉的案件和事项,及时进行调查和核查。 第四条 问题处理要求 对在抽查、检查和年度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指出,并提出限期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单位和责任人要在限期内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区民政局。 第五条 监督申诉举报 农村五保供养、困难群体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方面行政权力的行使接受法律、社会和舆论监督,并设置申诉、举报电话:4301592,404415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