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大物流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招商引资力度,鼓励新项目落户物流园区,培育扶持物流市场体系逐步发展壮大,制定优惠政策如下:
1、整合相关业态零散商户入园经营。自2012年7月1日起,规划控制区内涉及石油仓储、农副产品、家具建材、五金机械、汽修汽配等业态的经营商户,只允许在物流园区内相关已有业态的商贸城内经营,在其他地址经营的一律不再新批营业执照;规划控制区内2012年7月1日以前已办结营业执照经营的商户,鼓励并引导其进入相应业态的商贸城内经营。
2、对于落户园区相关业态项目内经营的商户,自项目开业之日起三年内,所交税收区级留成部分全部返还给经营户。
3、凡进入园区内经营的商户,在办理开业、证照变更、年检、年审等手续时,由园区管委会筹建办统一协调相关职能部门集中现场办公,为商户提供优先、高效、便捷的“一站式”服务。
4、将园区作为区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监测点,相关职能部门检查和收费时,需经园区管委会筹建办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进入园区对商户检查、收费,最大限度为商户提供更加宽松的经营环境。
5、凡是园区内经营一年以上的商户,我区给予其办理户籍迁入手续,其子女按当地城镇居民标准,享受入学、入托、参保等政策。
6、园区内增设公交车辆及站点、银行、小额信贷、网络营业网点、幼儿园、医务室、警务室等公共服务设施,尽快完善园区公共配套服务。
7、园区内所有的经营商户,除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规定需上缴的部分规费外,涉及本区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工本费外其他全部予以免除。属经营性服务收费项目的,按政策规定的最低标准收取。
8、在全区范围内建立物流园区运输车辆绿色通道,发放进出园区车辆的绿色通行证,无重大违章、肇事行为的相关部门不罚不扣,提高物流企业运行效率。
9、区纪委监察局对入园企业实行挂牌保护,及时受理商户投诉,维护市场经营秩序,优化发展环境。
本政策由物流园区管委会筹建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编辑:孙成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