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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滦区关于支持科技型环保型企业创新发展的 实施办法

来源:区投资促进中心  作者:马春山  审核:王立梅  发布时间:2017-11-28 09:49:21

            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计划(2016-2020年)》(冀办字〔2016〕55号)和全市科技创新大会关于大力发展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环保型企业(企业定义及申报条件见附件)创新发展的工作意见,加快推进我区科技型、环保型企业创新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1.由区财政设立科技型、环保型企业创新发展基金,自2017年起5年内,安排2500万元财政资金,用于扶持科技型、环保型企业发展。

2.对通过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环保型企业一次性给予2万元、1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扶持资金,对创新能力和行业带动力强的科技型、环保型企业可免收前三年办公用房租金或由财政给予补助,最高不超20万元。

3.对新注册的科技型、环保型企业,落户2年内销售收入总额超过1亿元,纳税超2000万元,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环保产业发展方向的,由区财政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研发费用补助。

4.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和环保型企业,自通过认定之日起,连续5年享受财政支持。年纳税额200万元以上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由区财政按照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区级留成部分的25%给予奖励;科技小巨人企业按照上述区级留成部分的30%给予奖励;环保型企业按照上述区级留成部分的25%给予奖励,以上奖励每年兑现一次。对符合《双滦区支持重大战略性产业发展和重点企业转型升级的意见》(双滦政发〔2016〕50号)支持范围的,按照该文件执行,且只按标准高的奖励执行,不重复奖励。

 5.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政策,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区内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连续5年享受财政支持,财政部门按照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区内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外地高新技术企业整体或部分迁入我区并在我区注册,给予1年认定过渡期,过渡期后1年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其过渡期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区内留成部分的50%给予返还奖励,并享受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相关政策待遇。

6.对成功引入新注册落户并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环保型企业的社会团体、企业或个人(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中的党政干部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的党政干部除外)分别给予一次性1万元、2万元、5万元、2万元的奖励。对于成功引入国家战略性高新企业的可采取一事一议原则予以奖励。

 7.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有关精神,做好企业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等相关政策的落实,鼓励创新型企业积极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发等科技创新活动。

8.凡在我区研发和生产的科技创新产品,在同质同价的原则下,优先纳入政府采购和融资租赁以及推广应用的清单;对采用科技创新产品的企业可与财政扶持政策挂钩,探索实行抵扣性付款。

9.以十大绿色产业为重点,鼓励京津冀高校和科研单位与我区企业共建研发机构,对其科研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和省级科研计划,区级科技、环保资金对其优先支持。

   二、鼓励科技人才创新创业

   10.鼓励党政机关优秀人才按照组织批准、个人自愿、双向选择原则,离岗到企业兼职,支持企业发展,不在兼职企业领取任何报酬和投资入股,离岗期限3年,机关原待遇不变。允许党政机关优秀人才按规定辞职领办企业或自主创业,入驻市级以上众创空间,享受奖励补助。支持在职事业单位科技人员离岗创业或到区内企业从事科研、成果转化工作,其人事关系5年内可保留在原单位,由原单位继续为其缴纳单位部分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档案工资正常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按原渠道申报,不受指标限制,创业创新所得收入归个人所有,期满重返原单位的,工龄连续计算。将离岗创业情况与单位考核挂钩,不核减离岗创业人员工资等财政经费,可用于聘用人员或奖励本单位在岗工作人员。在我区注册创办科技型企业且落户在双滦区的的本科以上毕业生,给予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由区政府提供廉租房或5年内每年发放3000元房租补助。

11.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承发〔2016〕23号)和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的相关政策规定,对在我区从事创新创业活动的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和团队予以奖励。

    三、激励企业开展研发创新活动

  12.对获得各类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和创新创业类奖励的企业或企业团队,由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按承德市科技型企业倍增计划实施办法执行(承市政字〔2016〕102号)。

  13.落实知识产权激励政策。企业取得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证书后,财政部门每件一次性补贴1000元;企业的发明专利在请求实质性审查并缴纳有关费用后,财政部门每件先补贴2000元,在取得发明专利证书后,每件再补贴2000元;企业通过PCT途径申请专利的,由财政部门按6000元/件一次性予以奖励。

四、扶持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14.在重点行业领域、环境公共服务领域引入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运营)企业,对重点污染企业进行整体式设计、模块化建设、一体化运营。对开展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运营)的项目,优先支持申报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等专项补助资金。优先支持第三方治理(运营)企业获得环保专项资金低息、贴息贷款。切实落实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运营)相关税收、奖补、人才等扶持政策。

五、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15.积极发展以公共研发、检验检测、信息服务、设备共享等为重点的科技研发服务平台和以咨询服务、技术交易、产权交易等为重点的科技中介服务平台。对新获认定的省级以上、总部设在本地的公共服务机构,自获认定第二年起连续5年,按照其当年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区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对符合《双滦区支持重大战略性产业发展和重点企业转型升级的意见》(双滦政发〔2016〕50号)支持范围的,按照该文件执行。

16.支持为科技型企业服务并在区内新建立的市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等,由区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按承德市科技型企业倍增计划实施办法执行(承市政字〔2016〕102号)。

六、实施企业用地优惠政策

17.经济开发区、商贸物流园区、文化旅游园区要通过建立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等方式,优先为科技人员创办的科技型企业提供场地;电子信息(大数据)、节能环保、生物医药等企业用地,可按照创新型产业用地政策规定,参照工业用地出让价格,实行“分期供地”“先租后让”的弹性供地方式供地;互联网文化创意企业用地,可采用协议出让方式批准用地,具体优惠标准参照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重大战略性产业发展的意见》(承市政字〔2016〕7号)执行。

七、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政策落实

18.成立以政府区长为组长的支持科技型环保型企业创新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主任由经济开发区副书记、副主任兼任,副主任由区工信局、环保分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由工信局、环保局负责接受相关企业申报、资格审核等具体工作。领导小组每半年召开专题会议,听取科技型、环保型企业发展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并审议督导相关政策落实情况。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办法中所涉及扶持企业指纳税在双滦区的企业并实行动态管理,每年由领导小组审核报区政府批准。

 

附件:1.双滦区支持科技型环保型企业创新发展工作领导

小组成员名单

2.科技型企业认定标准

      3.环保型企业认定标准

 

 

 

 

 

 

附件1

 

双滦区支持科技型环保型企业创新发展 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长:王贺民   区政府区长

副组长:杨玉兴   区委常委、区政府常务副区长

            黄新民   区政府副区长

            张宝东   区政协副主席、财政局局长

            郭胜利   区公安分局局长

    经开区管委会副书记、副主任

            闫忠昊   商贸物流园区管委会主任

 员:韩天福   区政府办主任

李欣燃   区监察局局长

赖朝华   区发改局局长

王鹏程   区人社局局长

郭海峰   区审计局局长

赵晓集   区国土资源局局长

郑贵云   区工信局局长

段景雨   区国税局局长

    区地税局局长

成林军   区规划分局局长
            王海燕   区环保分局局长

    文化旅游管理处处长

闫淑敏   区金融办常务副主任

牛金秋   金源国控集团董事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主任由沙源同志兼任,具体负责支持全区科技型、环保型企业创新发展方面的综合协调工作。

 

 

 

 

 

 

 

 

 

 

 

 

 

 

 

 

 

附件2

 

科技型企业认定标准

 

一、科技型中小企业

(一)定义: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关于中小企业的要求,并有一定比例的科技人员和一定规模的研发经费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通过开展创新活动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中小企业。

(二)认定条件:凡在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内登记注册并符划型标准界定的基本条件的中小企业,均可申请认定为河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具体认定标准为:

1.工业企业: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在40000万元以下;科技服务业企业: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在10000万元以下;其他行业企业:依照国家有关中小企业的划型标准。

2.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20%以上。

3.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2%以上并具有持续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能力。

4.企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或创新集成能力,且形成产品或服务。

二、科技小巨人企业

(一)定义:小巨人企业是指业绩良好,极具发展潜力和培育价值处于成长初期的小企业。通过培育推动其快速健康成长,

最终成为行业中或本区域的“小巨人”。

(二)认定条件:科技小巨人企业年销售收入标准按照三次产业进行分类划分,其中工业企业要求达到1亿元以上,农业和服务类企业达到3000万元以上。其他条件要求如下:

1.经科技管理部门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2.建有一定实力的研发部门,研发投入占当年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不低于3%,直接从事研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10%。

3.企业成长性好。近三年主营业务收入或净利润总额的年平均增长率不低于10%,或连续三年增长并且近一年增长率不低于10%(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

4.企业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有良好的信用等级。

 三、高新技术企业:

(一)定义: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1.电子信息

2.生物与新医药

3.航空航天

4.新材料

5.高技术服务

6.新能源与节能

7.资源与环境

8.先进制造与自动化

(三)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5)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6)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四、众创空间:

(一)定义众创空间是指在承德市双滦区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依托广泛的社会资源,为创业团队、创业企业提供包含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在内的各类创业场所,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创业服务平台,并开展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的特色创新创业孵化服务的机构。
   (二)众创空间应符合以下条件:

    1.发展定位明确。申报机构是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设立宗旨是服务创业者创新创业,并由具有创新创业服务能力的专业团队运营管理。

2.配套设施完善。申报机构有自主产权或租期5年以上的场所,功能规划明确,可自主支配的创业孵化场地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300平方米。为入驻企业、创业团队提供必需的办公场地,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基础设施配套齐全,能够为创业者提供良好的配套服务。

3.服务体系完善。管理服务机构设置合理,配有相应专业知识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和创业导师队伍,创业导师达到5人以上。能为入驻企业提供代办工商注册、代理财务记账、纳税申报等方面的辅助服务;能利用线上线下方式为创业者提供技术研发、融资对接、产品发布、项目推介、市场开拓、专利咨询、产权保护、科技合作、培训辅导等创业服务,具有完善的投融资功能。

    4.管理制度健全。建有围绕培育孵化入驻企业(创业团队)为目的的孵化运行机制,建有定期开展创新创业培训活动的创业辅导制度,建有规范的企业(创业团队)入驻和退出机制。

5.企业准入要求。众创空间内入驻企业和创业团队达到10家以上。入驻企业应是处于创业期的科技类和创意设计类及相关产业的中小微企业;创业团队由3人(含)以上组成,并有明确的创业项目研发计划。创业项目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要求,并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附件3

 

环保型企业认定标准

 

一、定义:以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为目的,进行技术开发、产品生产、商业流通、资源利用、服务工程承包、自然保护开发等活动的企业,主要包括环保机械设备制造、自然保护开发经营、环境工程建设、环境保护服务等方面。

二、认定条件

1.环境指标

1)企业排放污染物全部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2)企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达到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

3)单位产品水耗达到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

4)单位工业产值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达到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

5)企业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

6)企业建立完善的环境管理体系。

2.管理指标

1)企业自觉实施清洁生产,采用先进的清洁生产工艺。

2)企业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执行率100%。

3)企业环保设施运转率达到95%以上。

4)企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置率达到100%。

5)厂区清洁优美。

6)企业排污口符合规范化整治要求,主要排污口按规定安装主要污染物在线监控装置并保证正常运行。

7)企业依法进行排污申报登记,领取排污许可证。

8)企业按规定缴纳排污费。

9)企业三年内无重复环境信访案件,无环境污染事故。

10)环境管理纳入企业标准化管理工作,有健全的环境管理机构和制度;企业环境保护档案完整;各种基础数据资料齐全,有企业定期自行监测或委托监测的监测数据。

11)企业周围居民和企业员工对企业环保工作满意率达90%以上。

12)企业自愿继续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3.产品指标

1) 产品及其生产过程中不得含有或使用国家法律、法规、标准中禁用的物质。

2)产品及其生产过程中不得含有或使用我国签署的国际公约中禁用的物质。

3)产品安全、卫生和质量要求应符合国家、行业或企业相关标准的要求。

4)产品获得环境标志认证。